2014年9月2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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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甲殺出重圍標得某海域經營權,欣喜若狂下大張旗鼓投下重金經營水上摩托車,風帆等數項海上育樂活動.
約2年後該業者接獲該管國家風景管理處公文,文內明示"因該水域為珍貴保育類生物棲息地"等理由禁止該業者繼續營業,該業者不服提出訴願,後進而提起行政訴訟.問:
1.應向何機關提訴願?
2.行政訴訟階段訴之聲明主張,究應以"維持原經營權"或"請求補償"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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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型購物公司賣出行動電話,買家收到後喜孜孜地準備拆封.當下發現封口處貼有"7日鑑賞期非試用期,於退貨時需保持包裝之完整"買家稍加思索後予以拆封.
箱內裝有行動電話,配備及藍芽耳機一副,欲試用藍芽耳機時發現,其封口處另貼有"本耳機係贈品,一經拆封視同購買主產品,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貨"買家思索後拆封.經試用後發覺與其想像中之便利性差距甚大,故打該公司客服電話,要求其收回該產品.
客服人員先問是否已經拆封,買家回稱是,客服人員即以包裝上貼有警語"一經拆封視同購買"而拒絕退貨;買家怒稱要求主管接電話,客服稱因適逢周五主管休假,於下周一將請主管回電,然直至週二並無回電;買家又主動去電,客服人員滿嘴抱歉,稱主管已知悉,現正與高層溝通,準備以專案處理模式解決爭議.
買家欣喜若狂痴痴等候,然均無下文;週五買家去電,客服態度丕變,稱已過7日猶豫期而不搭理.
問:
1.7日猶豫期何時起算,何時終止?其究為消滅時效或除斥期間?
2.該公司主張貼有警語故已善盡告知義務,且買家仍然拆封,表示買家意,依據契約自由原則,買家無權片面毀約,此講法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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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8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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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一專業軍事工程公司,多年來承攬國防部工程.在一新契約中雙方書面約定,工程施作範圍以4個座標標示,總面積則以文字標明約10萬平方公尺.正式簽約前一刻,甲發現總面積實際上為約18萬平方公尺,然而甲心想,生意重要約先簽了再說而與簽約.工程施作完成後,甲要求增加工程費,然為國防部所拒絕,甲因而提告,以契約內載明為10萬平方公尺,但實際面積卻為18萬平方公尺,故而係"情勢變更"有"情勢變更原則"之適用.問:
甲之主張是否有理?又甲若為成立已久之專業公司,但係首次承攬國防部工程,則情況有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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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學合作正夯,當學界研發出純熟之技術後通常即將此技術"移轉"給產業界以供量產,此"移轉"用語是否全然正確?又其與授權有何區別?此外,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又有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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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受雇期間完成著作,出版時以公司名義與出版社談定出版條件,並簽屬他日改版時須經雙方同意後方可改版.
因第一版銷量尚可,且因應社會變遷,故而該公司要求某甲續撰寫第二版並補充新資料,另發文予出版社要求同意改版,並要求出版社同意放棄增印第一版.問:
1.第一版書誰是著作人?誰是著作財產權人?
2.改作時須經出版社同意嗎?
3.可以要求出版社不得加印第一版書嗎?
4.第二版書之著作人屬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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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加入直銷團體,該團體營業模式係加入時須先繳交新台幣25萬元且能立即享受分紅,之後53只要不斷拉人加入,且每拉一人就能立即享更高的分紅比例,最高還可分得3000萬元.
某甲認為相當好賺且大有前途,不只大量介紹其親朋好友此一超級好康外,並自行大量貸款積極投入.直到這一天,某幾位下線人員跟別人講了半天,然而該些人並不願加入,其等在無法分紅下南柯夢醒驚覺被騙,轉而要求將其等之投資額全數歸還,否則即舉發該集團係詐欺集團.問:
1.此案果真構成詐欺嗎?
2.某甲應做如何之抗辯方對其有利?
3.本案究竟構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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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phone 6登場,某甲搶得購買機會後忍痛將其使用未久之舊手機於fb平台上以新台幣8000元標售.
某乙偶然於該平台上知曉此一訊息立即下標,雙方確認無誤後某甲出貨,出貨前並經多次檢查確認功能無損.好事一樁,雙方原本皆大歡喜,未料4日後某乙告知某甲,稱該手機插槽毀損,經送原廠確認係人為損害,故而要求退貨並退錢.問:
1.中古手機是否適用消保法之猶豫期間?
2.二造均非營利事業,是否仍能適用消保法?
3.就手機插槽毀損究應由某甲舉證出貨時之無瑕疵或由某乙舉證瑕疵非由其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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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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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無肇事減免優惠不包括機車 車主前年無肇事即可享優惠
法源編輯室/ 2014-09-16 [ 評論數 0 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表示,目前為鼓勵駕駛人而實施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減費優惠,除駕駛人不得肇事以外,車種限制只有「汽車」才符合資格,也就是說依照肇事程度進行差別費率的對象而言,現階段只有汽車而已。
金管會表示,近來在網路上盛傳「投保汽機車強制責任險一年沒出事有甚麼好處」的文章,其內容已造成社會大眾對於優惠減免措施的誤解,認為保費減免優惠包括汽車及機車,但其實現階段所推動的優惠措施只有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條第1項規定所稱的汽車才有此優惠,並不包括同條第2項規定的機車。也就是說符合無違規駕駛記錄的汽車車主,可以在次年享有減費優惠。
金管會指出,推出無肇事理賠紀錄車主於次年續保時可享有保費減費優惠措施,主要在於鼓勵並減輕遵守交通安全規則駕駛人的負擔,但考量「機車」基本保險費率低、異動率大,經精算統計分析後,若機車比照辦理將造成作業成本大幅增加,反而增加全體機車車主的負擔,因此沒有將機車納入優惠範圍內。而機車的強制險收費方式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機車保險費率表規定計算收取。
金管會說明,按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規定,第一次新投保或無承保紀錄的車主,以第四等級計費,若前一年度無肇事紀錄者,續保時以前一年費率等級減一級計算;前一年有肇事紀錄者,若理賠一次,續保時則以前一年費率等級加三級,理賠二次則加六級,以此類推,最高加費至第十等級,而此項措施僅實施於汽車,藉以鼓勵並督促汽車駕駛人注意交通安全。另參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6條第1項規定,車主都應當投保強制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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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帳款得以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 金管會修正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法源編輯室/ 2014-09-15 [ 評論數 0 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修正「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使業者能有所遵循,於參考實務發展的情形,另配合「雙幣信用卡」政策,暨對信用卡最低應繳帳款及不得動用信用卡循環信用功能等規範,為符實際,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修正該事項。
金管會指出,有鑒於對信用卡最低應繳帳款及不得動用信用卡循環信用功能等已經有所規範,此次新修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4點第1項,增列全額納入最低應繳帳款或不得動用循環信用款項者,除費用、利息外,得約定優先於前期剩餘未付款項及新增當期帳款本金抵沖;以及溢繳款項處理等有關帳款抵沖順序的但書規定,藉以配合遵循。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為了因應雙幣信用卡的政策,依新修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4點第2項及同事項第6點規定,持卡人信用卡交易帳款可以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此外,為了避免相混淆,同事項第8點將條文中的仲裁,修正為信用卡國際組織仲裁,酌作修正,使文意表達能更為明確。
金管會最後表示,基於雙幣信用卡的政策,雙幣信用卡交易帳款可以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也同時於新修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8點規定,契約中,不得記載持卡人在非美元的貨幣區域刷卡消費時,刷卡額先轉換為美元再轉換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外幣,將條文的內容做一致性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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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委會納入勞基法 受僱勞工得由雇主辦理參加勞保
法源編輯室/ 2014-09-15 [ 評論數 0 篇]
勞動部於日前表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成立並報備,雇主應為其聘僱的員工辦理參加就業保險;而在勞保部分,雇主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成立投保單位,為其聘僱的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勞動部指出,過去接獲不少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勞工陳情,指稱勞動條件差、僱用關係不穩定,日後這些勞工若遇到權益受損,可向當地主管機關尋求協助;且依照行政院主計總處估計,約有八成的社區都委由物業管理或保全公司管理,直接聘僱的社區日後都要受此約束。因此往後若僱用五人以上,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就要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僱用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者,要投保就業保險,且要符合工資、工時、休假等。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有些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委擔心以後要扛法律責任。該部解釋,僱用勞工的事業主是管委會,如有行政處罰,對象也是管委會,有關私法報酬給付義務,例如工資、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等,如果有爭議,主委僅為管委會的代表人,只會代表收受行政文書,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管委會才是訴訟當事人,而判決效力會及於所有屋主,也就是區分所有權人,且是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負最後清償責任。
勞動部最後表示,對於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成立或報備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了保障其聘僱員工的勞工保險、就保權益,該部已於勞動部103年8月4日勞動保2字第1030140263號令規定,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雇主得檢附政府機關核發的相關證明文件,向勞工保險局成立投保單位,為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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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9日 星期二

社會新聞引用

「凸」是比中指 象形字辱人判刑

陳女丈夫外遇,小三行徑囂張,多次以電話、簡訊向陳女「宣示主權」,陳女發飆 ,在臉書張貼小三個人照,嗆「出來面對,凸」,反被小三告公然侮辱。法院認為「凸」的字形象徵「比中指動作」,有貶抑意思,判陳女罰金一萬元,可易服勞役。
律師李季錦說,網友以為「罵人不帶髒字」就不違法,但法院認定公然侮辱的定義是「與時俱進」的,利用注音符號、阿拉伯數字或圖像式文字,以諧音、象形方式罵人,只要指涉特定人,且在網路等公開空間,都構成違法。
卅六歲陳姓女子與丈夫結婚多年,近年來丈夫認識夏姓女子,發展婚外情,丈夫時常與小三外出,陳女請徵信社暗中跟監蒐證,發現丈夫確實有小三。
陳女拿著蒐證照和丈夫對質,丈夫默認小三存在,陳女要求丈夫離開小三,小三得知後利用陳女丈夫臉書、通訊軟體,傳訊、打電話向陳女叫陣,「妳丈夫就是不愛妳,才會跟我在一起,妳為何要逼他呢?趕快離婚吧!」
兩個女人衝突越演越烈,全武行後互控傷害,陳女一併提告妨害家庭,全案目前仍在審理中。
小三雖被告妨害家庭,但仍故意邀約陳女丈夫外出,故意留言、傳訊給陳女「宣示主權」,陳女氣得在臉書貼上夏女照片,留言:「貝戈戈,出來面對,我等你,凸!」夏女控告陳女公然侮辱。
法院審理認為「貝戈戈」為「賤」字拆解,而「凸」字其字形象徵「比中指動作」,都屬侮辱他人言語,且臉書為多數人共見共聞的網路公共空間,認定陳女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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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8日 星期一

社會即時新聞分享   http://www.youtube.com/watch?v=TAIcNuXE1sQ

某小姐購買到品質不佳之葡萄,氣憤難耐之餘衝著攤商大罵"下人";
路人嚐試排解卻被某小姐稱為白癡,並強制令其滾開,且赫令去叫警察來;
影片經上傳後,網友看不下去揚言肉搜.
問:
1.某小姐觸犯那些法律?
2.攤商,路人等可以主張什麼?
3.網友肉搜是否觸法?
4.日後某小姐主張當日係因"精神狀況不佳",可否主張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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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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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者未獲核准經營旅行業務 銷售旅遊商品即屬違法
法源編輯室/ 2014-09-04 [ 評論數 0 篇]
公平交易委員會日前表示,民眾切勿透過網路或其他管道加入未經報備之外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推廣銷售非經我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商品或服務,以免造成經濟上損失。
公平會指出,近來陸續接獲民眾反映,有透過網路或說明會等方式加入外國公司,繳交入會費及月費成為會員,除本身可享價格低廉之旅遊行程外,還可藉由介紹他人參加及推廣銷售旅遊行程以獲取多層級之獎金分紅。然而,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26條規定,經營旅行業者(包括招攬、行銷、銷售旅遊行程及相關商品等),應向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
公平會說明,又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2條第2項規定,非旅行業從業人員執行旅行業業務者,視同非法經營旅行業務。由於多層次傳銷係透過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模式運作,即便民眾加入者係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旅行業者,但因民眾本身並非旅行業從業人員,從事招攬、行銷、銷售旅遊行程及商品等旅行業業務,亦涉及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第3項,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務之規定。
公平會進一步說明,相關業者在未獲觀光局核准經營旅行業業務前,招攬民眾銷售旅遊商品即屬違法,公平會亦不受理該等業者的報備資料。旅遊商品之推廣方式,係民眾繳交會費及月費,參加業者開辦之行程始享有優惠價格,介紹他人加入始可減免月費及獲領獎金;倘民眾實際未參加行程及介紹他人加入,其所繳納費用恐有血本無歸之虞。又倘外國公司未於我國申請認許及設立分公司,因其會員加入及金錢交付均係透過網際網路方式運作,甚至亦未簽訂參加契約,外國公司若不履行提供服務或發放獎金等,將可能導致民眾求償無門或權益受損,且無處申訴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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