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8日 星期三

社會新聞引用
麵包師傅黃士福因為拍攝陳水扁散步爆紅,不但遭到恐嚇,原本承租的店面也即將被房東收回,眼看苦日子就要來臨,眾多國民黨人士及時伸出援手,幫助他開了新的麵包店「新南珦手感烘焙坊」,想不到卻被眼尖網友發現,LOGO疑似抄襲「康師傅」,在網路上引發熱烈討論。
本案涉及:
1.何謂商標?為什麼商標需要保護?如何取得商標專用權?構成商標使用要件為何?
2.何謂抄襲?如何認定是否為抄襲?設若「康師傅」之死忠粉絲大部分認為很像但不吃「康師傅」產品之人士認為不像此時該如何認定?且前開像或不像應由誰舉證?
3.設若「康師傅」所營業登記項目中並無關於麵包項目則情況有無不同?
4.設若該麵包店之商標並不打算註冊是否即可免除相關責任?又該麵包店可否主張因並不知該商標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免責?
5.一般民眾是否有權要求該麵包店更改商標?
6.設若「康師傅」既不求償亦不要求更改商標則該麵包店是否因而取得該商標之使用權?又倘「康師傅」日後反悔前開之求償」'要求更改」等是否有請求權時效之適用?其期間各為何?
7.日後若該麵包店果真更改商標甚或只剩「新南珦手感烘焙坊」之名稱而無圖案然購買之民眾為表示支持而自行印製原LOGO之貼紙並貼於外包裝後轉送其他人則該行為是否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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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2日 星期二

社會新聞引用
面臨經營危機的興航昨正式宣布解散,但銀行團有異議!第二大債權銀行合庫將在今日召集聯貸債權銀行團會議商討對策,合庫內部擬妥腹案,將率聯貸銀行團向法院提出異議,反對興航就地解散後清算,而應進入重整程序,預計今將獲聯貸銀行團一致通過,也將擴及全體債權銀行。
本案涉及
1.股份有限公司於何種情況下由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何種情況下由法院裁定解散?可否於章程明定何種情況下應行解散?
2.由法院裁定解散之程序為何?對該裁定可否提出異議其依據為何?倘不得異議可否聲請重整?
3.上開重整若改由最大股東聲請情況有無不同?
4.本案若係由董事會逕行決議解散可否?倘董事會係依章程所定解散事由執行可否?
5.本案若未達章程所定解散事由然由股東會依法定程序決議解散,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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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3日 星期日

社會新聞引用
日前好市多高雄中華店驚傳一位持會員卡的男子違反規定,一次要帶8人進場,現場女員工出言阻止,卻慘遭到持卡男子的親友動手甩巴掌還罵她「長得那麼醜,還出來嚇人!」
犯案後奧客選擇神隱,不僅沒有出面向女店員道歉,且屢次不理會警方通知,警方決定若第3次通知再不到,將發布通緝!
本案涉及
1.未動手之其他親友是否該負刑責?設若動手之人係因其他親友之鼓譟」方動手則鼓譟之人該負何等責任?未鼓譟但在場旁觀之親友是否該負責?又教唆與幫助該如何區別?
2.動手甩巴掌當下是否同時觸犯公然侮辱?又果真成傷,則與公然侮辱間該如何論罪理由為何?又被害人對上開二罪是否均需明白表示告訴之意?
3.「長得那麼醜,還出來嚇人!」究竟屬於公然侮辱還是誹謗?又若果真是很醜,則行為人可否據以免責?若本罪成立則與前開動手甩巴掌」間又該如何論罪?
4.警方之通知檢方之傳喚二者之效力是否相同?經多次通知不到警方可否逕行拘提?又倘若被害人偶然機會看見該動手者,其可否逕行逮捕?亦或要求警方逮捕?其理由各為何?
5.何種情況下可發布通緝?又誰可發布通緝?警方是否有權逕行發布通緝?
6.就民事賠償而言倘若被害人並未成傷其請求權基礎為何?又實務對此部分做如何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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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9日 星期三

社會新聞引用
兩蔣日記(蔣中正與蔣經國日記)的所有權與管理權究竟屬誰?
兩蔣日記原由蔣孝勇妻子蔣方智怡保管2005年,蔣方智怡將日記交給美國史丹佛大學胡佛研究所保管。
2013年9月,美國胡佛研究所為避免遭日記相關人對其告訴,因此向美國法院提出確認所有權的民事訴訟,將所有可能主張日記所有權的人都列為被告,包括蔣孝文、蔣孝武、蔣孝勇家族,以及蔣孝章,另還有陳瑤光之子陳忠人。
2013年10月,蔣孝武與蔣孝勇家族,即蔣方智怡等7人,將日記所有權利都讓與給國史館因此,2014年3月,胡佛研究所將國史館也列為被告;7月,再追加蔣孝嚴家族為被告。
國史館向美國法院主張法庭不便利,基於日記歸屬涉及中華民國法律,且證人及證據多在中華民國境內,順利將美國的訴訟移轉回台灣審理。
本案涉及
1.著作完成後是否需經登記方受保護?
2.日記內容若僅為一般日常生活瑣事之記述是否仍為著作?
3.著作是否有保護期限?對於人格權與財產權我國分作如何之規定?
4.著作人死亡後,其人格權可否繼承?又財產權可否繼承?又誰方有繼承權?
5.據稱訴外人陳潔如係蔣中正之妻子之一如是則本案被告陳瑤光(陳潔如之女)暨其子陳忠人(陳潔如之孫)可否主張繼承權?又陳潔如本人可否主張繼承權?是否受一夫一妻制度之限制?
6.原保管人為蔣方智怡將日記交給美國史丹佛大學胡佛研究所保管則該所是否即取得保管權?又是否因而有對世效?對遺物之保管權是否等同所有權?
7.蔣孝武等7人,將日記所有權利都讓與給國史館,該讓與是否有效?倘若同有繼承權之第三人並未同意讓與則效力有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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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30日 星期日

社會新聞引用
網路流傳1段前總統陳水扁與拍攝者口角影片,拍攝民眾疑似因此遭肉搜與恐嚇。中國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蔡正元今天表示,請高雄市長陳菊注意市民的人身安全,也呼籲挺扁人士有所節制。
本案涉及:
1.自行出現於公共場所是否即代表放棄個人隱私?
2.公眾知的權利與個人隱私間該如何衡量?公眾人物之個人隱私權是否應適度退讓?
3.影片中亦有前總統之友人以不雅字眼辱罵拍攝者該友人可否主張係正當防衛?又被辱罵者可否提公然侮辱之告訴?
4.肉搜拍攝者之民眾是否觸犯違法蒐集個人資料?又肉搜者是否亦可主張係基於公眾知的權利?
5.肉搜者對拍攝者所為之恐嚇行為是否亦可主張係出於正當防衛?
6.高雄市長握有警政之人事權,則其若對具體個案表示意見是否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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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7日 星期四

社會新聞引用
國內專營資產管理和催收債款的元誠國際資產管理公司,涉嫌入侵勞動部的「台灣就業通」網站,三萬多筆民眾個資遭竊檢調研判,元誠在受託處理不良債權時,已有債務人基本資料,懷疑是為取得債務人最新電話、住址等聯絡資訊,才以債務人資料登入藉此上門討債全案朝妨害電腦使用罪偵辦。
本案涉及:
1.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無故」應如何解釋?該公司可否主張:其係為取得欠債民眾之正確資料無故?又前後之他人」是否須為同一人?
2.無故取得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係輸入後取得,職是與上開輸入」間於本案該如何適用?
3.本案是否亦同時符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情形之一,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若是,與上開法條間該如何適用方為正辨?
4.於本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需否主動通知個資遭竊民眾?其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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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1日 星期日

社會新聞引用
一名屏東啟智協進會的李姓社工8日在臉書氣憤指出,有間公家機關向他訂了近2千顆的月餅,最後卻在餅都做出來了才說「因為伙食費不夠,沒錢買。」就這樣一通電話、一句話,害得憨兒做月餅的心血全數泡湯!
本案涉及:
1.公家機關就是穩所以做公家機關之生意不需擔心此想法是否正確?
2.僅口頭約定是否成立契約?
3.企業若欲保障自我法律上應如何處理較為妥適?本案企業是否能要求該公家機關履約?
4.設若雙方訂有契約於契約上明定:"本單位經費因受限於上級機關或立法院當前開單位凍結本單位經費時本單位將無法履約屆時本契約視同失效"上開約定是否成立?又是否生效?
5.設若經費果真遭凍結雙方因而發生爭執,此時公家機關可否主張: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該企業既然簽屬契約即應受契約內容之規範進而主張免責?
6.上開情況企業應做如何之主張方為妥適?又就次情況可否主張係因情勢變更?司法實務對此原則之適用做何種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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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1日 星期四

社會新聞引用
一銀盜領案,柯姓老翁經15小時後自稱拾金不昧主動交出在內湖山區所拾獲之一銀454萬多元贓款檢方以證人傳喚他說明後,警方帶他重回現場及住處調查、模擬,發現與他供述差不多,初步認為應無侵占犯意,但恐有搬運贓物罪嫌,將函送檢方認定。
本案涉及
1.侵占罪何時成立?是否得因事後交出該金錢或物品而可解免罪則?
2.遺失物之定義為何?本案若非遺失物則可否認定為係他人所有之物?如是柯姓老翁是否應成立竊盜罪?
3.贓物之定義為何?論者有謂柯姓老翁應成立搬運贓物罪如是柯姓老翁是否應與犯嫌等具犯意之聯絡方能成立搬運贓物罪?
4.設若柯姓老翁經查出並未如實交代是否有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之可能?若係經高人指點方未如實交代則情況有無不同?又該高人」此時該如何論罪?
5.能為柯姓老翁減免罪責應考量之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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