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9日 星期一

社會新聞引用
張姓婦人的丈夫十五年前離家,其獨力撫育雙胞胎兒子長大。嗣兒子考取國立大學,因無力繳交學費欲辦就學貸款但依規定須父母均簽名,然去年九月收到前夫寄來離婚協議書,雙方當時已撕破臉,心知丈夫不可能簽名為解決「雙親」簽名問題,在律師建議下,二月五日向警方通報丈夫失蹤,再以協尋文件佐證,順利辦就學貸款。張婦丈夫訴請離婚判准,到戶政所辦新身分證時方得知已成了「失蹤人口」,怒而控告前妻涉嫌偽造文書。
本案涉及:
1.所稱偽造文書偽造之要件為何?
2.本案是否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與上開之偽造文書區別何在?
3.在律師建議下則該律師是否成立上開罪名之教唆或幫助甚而為共同正犯?該如何區分?
4.設若受理報案之警員知真實狀況,然基於佛心而幫忙登載為失蹤人口,則張婦之罪責如何?又受理之警員該如何論罪?
5.張婦似迫於無奈方出此下策則審判時若可據以減刑,該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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