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婦人的丈夫十五年前離家,其獨力撫育雙胞胎兒子長大。嗣兒子考取國立大學,因無力繳交學費欲辦就學貸款,但依規定須父母均簽名,然因去年九月收到前夫寄來離婚協議書,雙方當時已撕破臉,心知丈夫不可能簽名。為解決「雙親」簽名問題,在律師建議下,二月五日向警方通報丈夫失蹤,再以協尋文件佐證,順利辦就學貸款。後張婦丈夫訴請離婚判准,到戶政所辦新身分證時方得知已成了「失蹤人口」,怒而控告前妻涉嫌偽造文書。
本案涉及:
1.所稱偽造文書,該「偽造」之要件為何?
2.本案是否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與上開之偽造文書區別何在?
3.「在律師建議下」,則該律師是否成立上開罪名之教唆或幫助,甚而為共同正犯?該如何區分?
4.設若受理報案之警員知真實狀況,然基於「佛心」而幫忙登載為失蹤人口,則張婦之罪責如何?又受理之警員該如何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