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日 星期五

從之前多次大張旗鼓舉辦模擬之觀審制至即將推出之參審制
案例一
甲某日鎮定地訴說其被誣賴猥褻女童女童家屬尚未報案
若您是法律人且有實務經驗即請以法律人角度思考非法律人請以自定之邏輯思考

隨後補充說其與女童家熟識數年來去他們家串門子後習慣會以機車載女童四處逛逛而且女童外婆知道且從未反對之前未講過我有亂摸她但這一次就說我亂摸女童
請同上述方式思考

至此您認為嫌疑人究竟有或無摸女童

隨後甲又補充因為其最近拿到一筆數百萬元之土地徵收補償款而且女童家屬也知道會不會是想藉此敲詐

請問您的見解是否改變了

案例二
乙被控告為詐欺集團成員之一證據為其帳戶內有多筆被詐欺者匯入之款項
若您是法律人且有實務經驗即請以法律人角度思考非法律人請以自定之邏輯思考

開庭時法官問被告就被起訴之事實有何意見被告答稱有正當職業不需加入詐欺集團
請同上述方式思考

法官隨後提示證據即被告之帳戶。證據顯示確實有多筆被詐欺者匯入之款項,法官並問被告有何意見被告答稱其印象中似乎曾有過該帳戶之存簿但因為沒在使用所以早已忘了
至此您認為被告究竟有或無提供帳號

法官隨即表示被告你的說法太遷強因為要去銀行申請帳戶必須要有雙證件暨一定的查核機制除非是你提供不然其他無關之第三人根本不可能有你的帳戶
被告表情真誠地答稱我也一直覺得很奇怪我就這樣莫名其妙被控告為詐欺集團真所謂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我為人光明磊落行的正坐的直從未犯錯無端被冤枉請法官查明
這一刻是否動搖了您的見解

法官接著稱,你的回答邏輯上還是有問題你還是沒有回答為什麼你的帳戶內會有被害者匯入之金錢
被告稱,最有可能我的存簿被盜後為詐欺集團所利用因為該帳簿沒在使用我最有可能就是放在機車座墊下之置物箱因為我所住之地方常有不良少年聚集是不是被他們偷了,然後被他們提供給詐欺集團
法官問那你為什麼沒去報案
被告稱我根本不知道該帳簿遺失我另外有其他固定使用的帳戶根本不會用那一本久了自然就忘了

請問您的見解是否改變了

案例三
小白接獲警方所發之到案通知書案由是其涉嫌在新北市樹林區竊取汽車內之音響
警察並未至其住處搜索亦未提示或啟出任何贓物
案經移送地檢署後檢察官要求小白再至警局補採指紋
隨後經地檢署起訴
法官提示證據在遺失汽車音響之車輛內採獲一枚清晰可辨之指紋經證實確與被告即小白之指紋相符
若您是法律人且有實務經驗即請以法律人角度思考非法律人請以自定之邏輯思考

隨後法官問小白有何意見
小白稱其每日上午7時30分左右至位於高雄市仁武區之公司上班且每日均加班至晚上約8時此有上下班打卡紀錄另要求傳訊證人該公司之組長經理甚至老闆均到庭作證,證實案發日之前後小白亦如常上下班打卡紀錄不可能事後造假
小白亦抗辯稱該汽車音響失竊時間警方說是凌晨約3至4時且該汽車停放地點為樹林區僻靜小巷其沒去過樹林如何能找到該僻靜小巷而且家住高雄橋頭距離那麼遠,其又如何能準時在7時30分左右即至公司上班

至此您認為被告究竟有或無竊取該汽車音響

隨後法官稱,凌晨3至4時只是推估時間也有可能是在1時左右即作案完成而且指紋模組超過120億組遠大於全世界人口要重複之機率是不可能

請問您的見解是否改變了

之後以小白犯後毫無悔意飾言狡辯,惟考量其為初犯以加重竊盜判刑7個月未予緩刑

事實上小白所從事之公司為一塑膠射出廠國產車內部塑膠製品有高達百分之七十五為該公司產品,故只要產品沒擦乾淨小白之指紋留在塑膠製品上之機率為百分之百,然小白在庭訊過程中都沒提到這一點

這一刻是否動搖了您的見解

有疑問者縱然小白當時提出此論點真會有不同之判決嗎

我國參審法草案中擬將觀審改為參審日後重罪部分由6名國民法官與3名職業法官共審裁定有罪需經6名(含)以上(且至少有1名為職業法官)均認定為有罪方可
有疑問者
1.上開三案例均非草案所示之重罪只能由法官審理,並無國民法官陪同
2.法官每月審理數十案甚至百案然仍難免受騙素人法官是否真能洞察秋毫?且日後辯護人們是否要多訓練如何方能打動素人法官之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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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日 星期二

社會新聞引用
某女北上參加閨密於摩鐵所舉辦之派對,席間閨密有事暫行離去。未料於此空檔某女竟與閨蜜之男友於隔壁房間另闢戰場翻雲覆雨閨密知悉後怒不可遏率友進入該房由其一人動手毆打某女一人掌鏡全程錄影其他人則在旁觀看
嗣後某女稱其係因酒醉被帶至隔壁房,且一直向閨蜜之男友告知不可以這樣結果該男友仍然強姦她
閨蜜之男友知悉後主動至警局說明稱係派對期間某女不斷對其眉來眼去他因凍未條」雙方才相約另闢戰場根本不是強姦她要告某女誹謗
本案涉及
1.旅館之房間是否為刑法上之住宅?未經允許進入旅館房間是否該當無故侵入住宅罪?
2據影像顯示似乎僅一人動手毆打則其他在場觀看之人是否同應負傷害罪責?如是理由為何?倘若在旁觀看者主張只是被通知前往根本不知會產生毆打事件可否因而主張免責?理由為何?
3.本案倘若閨密請求警方會同捉姦可否?
4.影片內容現於網路暨各通訊媒體上廣為流傳上傳者是否觸犯何種法律?倘若僅上傳但未說明鏡中人是誰,則是否有所不同?又若原鏡中人並不知悉究係何人然好事的網友自行肉搜確定係何人後圖文並茂的具體說明誰打人誰被打則網友該負何種責任?
5.檢警可否以該影視內容為證據而偵辦本案之傷害部分?倘可應踐行何種程序?又若某女對傷害部分不願提告檢警是否仍可偵辦?倘可則未經告訴檢察官可否起訴?
6.刑法已將過去通稱為強姦之法條修正為違反性自主則只要違反當事人對於性的自主意願似即可認係觸犯該法條惟若如此諸如本案某女堅稱有告知不可這樣,似乎即符合此之違反性自主若是,是否造成日後任何性交事件動輒成為違反性自主?故實務上究係如何認定是否係違反性自主?
7.日後若查出某女係自願與閨蜜之男友發生性行為,則其是否另成立誣告罪?理由為何?
8.倘若某女主張其只在臉書抒發情緒且設定僅限好友閱覽,可否據此解免誹謗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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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6日 星期三

社會新聞引用
王心凌的午睡躺床私密照遭外流,引起軒然大波,前男友姚元浩承認拍攝照片,但否認流出。王心凌昨發聲明表示對他「研議提告中」
本案涉及
1.就照片而言應由王心凌舉證係由姚元浩流出或由姚元浩舉證非由其流出?
2.據聞姚元浩稱王心凌知道所有照片且未置可否惟王心凌稱有要求姚元浩全數刪除,就此部分應由誰舉證?又屆時檢方或法院應如何認定誰的證言可信?
3.先前未獲同意而拍攝然事後獲影中人同意可否據以免除拍攝人之刑事責任?又事後獲得同意一事遭影中人否認就此部分應由誰舉證?又縱然影中人曾經同意但事後反悔可否要求拍攝者刪除?
4.倘王心凌常常穿著比基尼式泳裝公開亮相或衣著本就偏向大方展現部分身體隱私部位如乳溝大腿股溝貼身衣物等則本案之認定是否有所不同?
5.據聞本案外流照片係王心凌著內褲躺床睡眠之照片則本案究係觸犯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或身體隱私之部位?設若王心凌衣著完整然睡姿不雅下被拍照則拍照者是否有刑事責任?
6.姚元浩若稱該外流之照片根本不是王心凌則王心凌反需證實其確實是影中人?又該如何證明?
7.姚元浩若稱係為告知王心凌連睡覺都這麼美麗是一種愛的甜蜜表達則是否仍為無故拍攝?
8.流出該照片者是否另觸犯散布猥褻影像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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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5日 星期一

社會新聞引用

債留子女?謝金燕、謝金晶怕是最大苦主…

謝金燕含淚為父親豬哥亮梳洗更衣,「謝家情」落幕。考量到豬哥亮的巨額債務可能造成後續問題,法界人士建議她,拋棄繼承比較保險。
本案涉及
1.據報載豬哥亮共有4名老婆其不幸過世後是否該4名老婆均有權利獲得遺產分配抑或僅正宮」可獲得分配?又應與誰共同分配?比率又為何?
2.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有何不同?我國民法已全面改制為限定繼承則拋棄繼承仍保留之意義為何?
3.拋棄繼承可否選擇部分拋棄?又拋棄繼承是否需通知同順序之繼承人?而次順序之繼承人是否亦應通知?再拋棄繼承若未予通知其法律效果為何?
3.若豬哥亮之諸債權人於法院公告期限內持各借據前來要求清償繼承人可否主張借據容有可疑?該由誰舉證借據之有效或無效?此時遺產該如何處理?
4.豬哥亮可否以遺囑載明內心深覺愧對於前三任配偶往生後本人遺留之遺產仍應平均分配與前三任配偶」?繼承人得否主張此舉侵害其繼承權?倘可理由為何?又繼承人可否主張僅正宮暨正宮之子女方有繼承權理由為何?
5.設若豬哥亮遺產於扣除所有稅金債務遺贈後共遺留1億元正宮暨歷任三子女是否每人即可分得2500萬元?此時正宮可否有多分配之可能性?倘可該如何主張?
6.承上倘若遺產全數分配完畢後方蹦出一筆債務該債權人應向繼承人全體請求清償或可僅向其中之一人或數人請求理由為何?又該筆債權倘大於被請求之人所繼承之數額被請求人可否拒絕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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