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籍女子來台灣觀光,遭到小黃運將將在野柳販售的珍珠奶茶,或乳酸飲料中下藥後飲用而昏迷遭性侵,被害人寫了一封公開信,直指另外還有近10名被害人,他們現在已經委請台灣律師幫忙。
本案涉及
1.被害女子可否自行向警方或地檢署提起告訴?又可否自行向地方法院提起自訴?
2.設若被害人於野柳地區已昏迷,然載至士林始予以性侵,又運匠居住於台北市,則本案應向哪一地檢署提起告訴?理由為何?又日後可否因已和解而撤回告訴?
3.若其他被害人考量名節而不願提起告訴,則警方或檢察官可否自行偵查並予以起訴?此時被害女子可否具狀向地方法院撤回起訴?理由為何?
4.本案應論以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抑或是乘機性交?理由為何?
5.本案韓國政府可否將該涉案運將引渡至韓國受審?
6.倘若被害女子未完全昏迷前曾要求下車未獲允准,該運將是否另涉妨害自由?又該如何論罪?
7.倘若被害人果真為數不少,則究應論以一罪一罰,想像競合或概括一罪?理由為何?
8.設若於飲料中注入藥劑係他人指導,則該他人就本案應負何等責任?理由為何?
9.該運將所屬車隊是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理由為何?該車隊可否主張本案純係該名運將個人之犯罪行為而主張免責?
10.據聞該運將已結婚,則其配偶是否亦須負賠償責任?理由為何?
11.本案可否主張係因縣市主管機關管理不落實所致而主張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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