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1日 星期六

社會新聞引用
韓籍女子來台灣觀光,遭到小黃運將將在野柳販售的珍珠奶茶,或乳酸飲料中下藥飲用昏迷遭性侵,被害人寫了一封公開信,直指另外還有近10名被害人,他們現在已經委請台灣律師幫忙
本案涉及
1.被害女子可否自行向警方或地檢署提起告訴?又可否自行向地方法院提起自訴?
2.設若被害人於野柳地區已昏迷然載至士林始予以性侵,又運匠居住於台北市則本案應向哪一地檢署提起告訴?理由為何?又日後可否因已和解而撤回告訴?
3.若其他被害人考量名節而不願提起告訴則警方或檢察官可否自行偵查並予以起訴?此時被害女子可否具狀向地方法院撤回起訴?理由為何?
4.本案應論以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抑或是乘機性交?理由為何?
5.本案韓國政府可否將該涉案運將引渡至韓國受審?
6.倘若被害女子未完全昏迷前曾要求下車未獲允准該運將是否另涉妨害自由?又該如何論罪?
7.倘若被害人果真為數不少則究應論以一罪一罰想像競合或概括一罪?理由為何?
8.設若於飲料中注入藥劑係他人指導則該他人就本案應負何等責任?理由為何?
9.該運將所屬車隊是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理由為何?該車隊可否主張本案純係該名運將個人之犯罪行為而主張免責?
10.據聞該運將已結婚則其配偶是否亦須負賠償責任?理由為何?
11.本案可否主張係因縣市主管機關管理不落實所致而主張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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