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甲某日鎮定地訴說其被誣賴猥褻女童,女童家屬尚未報案。
若您是法律人且有實務經驗,即請以法律人角度思考;非法律人,請以自定之邏輯思考。
隨後補充說其與女童家熟識,數年來去他們家串門子後習慣會以機車載女童四處逛逛,而且女童外婆知道且從未反對;之前未講過我有亂摸她,但這一次就說我亂摸女童。
請同上述方式思考。
至此,您認為嫌疑人究竟有或無摸女童?
隨後甲又補充,因為其最近拿到一筆數百萬元之土地徵收補償款,而且女童家屬也知道,會不會是想藉此敲詐?
請問您的見解是否改變了?
案例二
乙被控告為詐欺集團成員之一,證據為其帳戶內有多筆被詐欺者匯入之款項。
若您是法律人且有實務經驗,即請以法律人角度思考;非法律人,請以自定之邏輯思考。
開庭時法官問被告,就被起訴之事實有何意見?被告答稱,我有正當職業,不需加入詐欺集團。
請同上述方式思考。
法官隨後提示證據,即被告之帳戶。證據顯示,確實有多筆被詐欺者匯入之款項,法官並問被告有何意見?被告答稱,其印象中似乎曾有過該帳戶之存簿,但因為沒在使用所以早已忘了。
至此,您認為被告究竟有或無提供帳號?
法官隨即表示,被告你的說法太遷強,因為要去銀行申請帳戶必須要有雙證件暨一定的查核機制,故除非是你提供,不然其他無關之第三人根本不可能有你的帳戶。
被告表情真誠地答稱,我也一直覺得很奇怪,我就這樣莫名其妙被控告為詐欺集團,真所謂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我為人光明磊落,行的正坐的直,從未犯錯,無端被冤枉,請法官查明。
這一刻是否動搖了您的見解?
法官接著稱,你的回答邏輯上還是有問題,你還是沒有回答為什麼你的帳戶內會有被害者匯入之金錢。
被告稱,最有可能是我的存簿被盜後為詐欺集團所利用。因為該帳簿沒在使用,我最有可能就是放在機車座墊下之置物箱;且因為我所住之地方常有不良少年聚集,是不是被他們偷了,然後被他們提供給詐欺集團?
法官問那你為什麼沒去報案?
被告稱我根本不知道該帳簿遺失,我另外有其他固定使用的帳戶,根本不會用那一本,久了自然就忘了。
請問您的見解是否改變了?
案例三
小白接獲警方所發之到案通知書,案由是其涉嫌在新北市樹林區竊取汽車內之音響。
警察並未至其住處搜索,亦未提示或啟出任何贓物。
案經移送地檢署後檢察官要求小白再至警局補採指紋。
隨後經地檢署起訴。
法官提示證據,在遺失汽車音響之車輛內採獲一枚清晰可辨之指紋,經證實確與被告即小白之指紋相符。
若您是法律人且有實務經驗,即請以法律人角度思考;非法律人,請以自定之邏輯思考。
隨後法官問小白有何意見?
小白稱,其每日上午7時30分左右至位於高雄市仁武區之公司上班,且每日均加班至晚上約8時,此有上下班打卡紀錄,另要求傳訊證人;該公司之組長、經理、甚至老闆均到庭作證,證實案發日之前、後小白亦如常上、下班,打卡紀錄不可能事後造假。
小白亦抗辯稱,該汽車音響失竊時間警方說是凌晨約3至4時,且該汽車停放地點為樹林區僻靜小巷,其沒去過樹林,如何能找到該僻靜小巷,而且家住高雄橋頭,距離那麼遠,其又如何能準時在7時30分左右即至公司上班?
至此,您認為被告究竟有或無竊取該汽車音響?
隨後法官稱,凌晨3至4時只是推估時間,也有可能是在1時左右即作案完成;而且指紋模組超過120億組,遠大於全世界人口,要重複之機率是不可能。
請問您的見解是否改變了?
之後以小白犯後毫無悔意、猶飾言狡辯,惟考量其為初犯,以加重竊盜判刑7個月未予緩刑。
事實上小白所從事之公司為一塑膠射出廠,國產車內部塑膠製品有高達百分之七十五為該公司產品,故只要產品沒擦乾淨,小白之指紋留在塑膠製品上之機率為百分之百,然小白在庭訊過程中都沒提到這一點。
這一刻是否動搖了您的見解?
有疑問者,縱然小白當時提出此論點,真會有不同之判決嗎?
我國參審法草案中擬將觀審改為參審,日後重罪部分由6名國民法官與3名職業法官共審;裁定有罪,需經6名(含)以上(且至少有1名為職業法官)均認定為有罪方可。
有疑問者,
1.上開三案例均非草案所示之重罪,只能由法官審理,並無國民法官陪同。
2.法官每月審理數十案甚至百案然仍「難免受騙」,素人法官是否真能洞察秋毫?且日後辯護人們是否要多訓練「如何方能打動素人法官之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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