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電未繳裁判費 孫道存免賠6.9億
太電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民事部分,一審判決孫、胡連帶賠償6.9億多元,高院認為此部分太電非直接受害者,須另提民事訴訟求償,令太電補交587萬的裁判費用,但太電逾期未繳納,高院廢棄一審判決,去年底判決孫道存、胡洪九免賠。
本案涉及
1.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依實務見解,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限於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則若「兼有被害」(例如國家與個人或社會與個人均為被害人) 時,個人可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之訴?
2.據聞,本案係被告胡洪九與孫道存上訴主張被上訴人(即刑事告訴人)並非直接被害人,應不可提附帶民事訴訟;二審法院認同,要求被上訴人補繳裁判費未繳方撤銷原判決。
若上訴人上訴時僅主張判賠金額過高,而二審法院主動發現本案不可適用附帶民事訴訟,二審法院可否要求被上訴人(即刑事告訴人)補繳裁判費?依據為何?
又上訴法院可否以原審判決違法,未要求補繳裁判費而逕為撤銷原判決?理由為何?
再上訴人上訴時應否繳交裁判費?理由為何?倘被上訴人補繳裁判費後情況有無不同?
3.倘被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上訴,表明願補繳裁判費請求回復二審程序,可否?
又被上訴人可否日後另提民事訴訟請求胡洪九等賠償損失?理由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