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於其所有之土地上興建房屋一棟(未辦保存登記),並定居於該屋(下稱系爭房屋)。嗣因須用金錢而向B借款,且為擔保該債務,將系爭房屋讓與B,並將稅籍移轉予B。之後A非但未返還借款,所有之土地亦遭拍賣而由B拍定。嗣後B發存證信函要求A給付房屋暨土地之租金,然A未理會,B憤而將土地與系爭房屋一併轉讓予C,惟於買賣契約註明:系爭房屋由第三人無權占用中,僅能依現況點交。C於土地移轉登記後,起訴請求A搬離系爭房屋,然為A拒絕。
本案涉及
1.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可否買賣?何人具有事實上處分權?
2.系爭房屋與土地原均為A所有,A將系爭房屋讓與B,則房屋與土地間是否
存有當然之租賃關係?嗣後土地遭拍賣而由第三人拍定,則系爭房屋與該土
地是仍否存有當然之租賃關係?
3.倘土地與房屋間具租賃關係,則嗣後又將房屋或土地轉讓,該租賃關係是否
仍然存在?
4.倘土地與房屋間具租賃關係,則B於A未給付租金時,可否終止租賃關係?
5.B發存證信函要求A給付房屋暨土地之租金是否有理?
6.C以買賣契約有註明:「系爭房屋由第三人無權占用中,僅能依現況點交」,
即能證明A係無權占用,是否有理?
7.為避免本案衍生之爭議,倘B於A向其借款時即於契約載明,若A未如期還
款即由B取得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是否較為妥適?
著作: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理論與實踐-兼論旅館業因應困境之解決建議(由德國OmniScriptum集團所屬金琅學術出版社全球發行)ISBN:978-3-639-736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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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法律、行政管理、航運管理等學士、副學士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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