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3日 星期六


正義魔人?挾怨報復?
交通法規修正,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附影像、時間、地點等具名檢舉交通違規事件;些許較重大之違規,檢舉人並得獲取部分違規人所繳納之罰鍰。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於接獲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某甲日前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內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煞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處以罰鍰新台幣18000元、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三次、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記違規點數三點等,並檢附三張擷取之影像;依照影像可見,煞車燈確實亮起。
該車係長期由某乙使用,某乙回憶事發當日約午夜時分返家路途上,其原所行駛之車道,前方有一大型重型機車一直慢速行駛,其切換一次遠光燈後變換至內側車道;超越重機後,該駕駛疑似因而心生怨懟,隨即將該重機亦變換車道,緊跟於某乙所駕車後並比出中指;某乙於車行至下一路口時,當時交通號誌燈為閃黃燈,某乙懷疑車速可能過快而踩煞車。
經查,車主某甲係高雄市民,駕駛人某乙係台南市民,遭舉發違規地點於高雄市內;復經檢視警方所檢附之影像,後車(即該重機)儀表板所顯示之時速,前、後相隔一秒鐘之時速減低約4公里。
本案涉及:
1.      某甲、某乙均不服該舉發與處分,則應由某甲或某乙或二者均須提出不服之陳述?且應向何單位提出?
2.      倘上開單位仍維持原處分,則應向何單位做如何之救濟程序?
3.      本案可否由某乙單獨請求救濟程序,理由為何?
4.      上2.之受理單位倘仍維持原處分,某乙應向何地方法院之行政庭提起訴訟救濟,理由為何?
5.      於本案,某乙應如何主張最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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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31日 星期二

根據媒體報導,新創90%熬不過1年,99%熬不過5年,為什麼?  (一)

創業難,維持更難,是否想過為什麼?
若一開始選錯行業,就已注定進入那90%。
行業的選擇於創業者而言常深覺迷惘,多數人最常見的二個結論:幾經猶豫、躊躇不前,終至打消念頭是其一;稍加思考即勇敢投入,這是另一最常見之錯誤。
當踏出第一步時,最常犯的錯誤就是被表面假象與先入為主之觀念所誤導,通常看到現今流行什麼就一窩蜂投入。各位試想,同一行業眾人分食,試問您能分到多少?您真有把握脫穎而出?於是乎聰明的您就想到找出獨一無二的東西,此或稱為發明或創新。這是非常好的概念,蓋倘無發明或創新,這世界將停頓不前。
然要命的是,發明或創新若未能與市場連結(換言之即未考慮市場接受度),則再好的發明或創新等同於零。舉例說明,您發明一個舉世無雙、無人可匹敵的「讓恐龍乖乖聽你指揮的儀器」,類此發明可能名留千史,然而實益何在?俗話說:顧佛祖也要先顧肚子。成名前也要先活下來,想想,目前恐龍已不存在,這套發明縱然有效,請問市場何在?在沒有收入之情況下,您不可能靠呼吸就能長高變胖吧!
給創業者具體建議:
由己出發,衡量自己目前會的是什麼,有多少資金,有多少時間,先從相關的行業切入,切莫自認自己肯學、學得快,而投入不懂或不熟之行業,蓋市場變化永遠比您想像的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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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5日 星期日


案例分享
甲男(中華民國國籍)與乙女(越南籍)約民國(下同)95年間前往越南迎娶乙女,並於中華民國(下稱我國)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婚後定居於我國;嗣於96年間生有丙女。
約101年起,甲男轉性貪好杯中物,並常於酒後以不堪入目字眼辱罵乙女;乙女隱忍多時終至爆發,於105年間(時年丙女9歲)以返回越南探親為由,將丙女帶至越南後拒絕回我國迄今。
甲男多次撥越洋電話,要求乙女攜同丙女回國未果;詎日前接獲由我國家事法院代轉之越南法院開庭傳票,內容並載有「已受理乙女請求離婚之起訴」、「乙女要求就丙女之扶養權判決,其餘均不請求」等,另外承審法官要求甲男提出意見,令陳報與乙女是否有共同財產;若不能出庭須告知理由,否則將行使缺席判決,此外並無他項記載;上開所有文件並翻譯成中文並經該院所在之省之司法處認證。
本案涉及
1.      乙女可否於越南對甲男提起離婚訴訟?倘可,其法律依據為何?
2.      承上,越南法院應依據我國或越南之法律?甲男可否主張應依我國法律?理由各為何?
3.      甲男可否於答辯理由主張,全案應移轉至我國法院審判?理由為何?
4.      甲男可否於我國法院另行提起訴訟,主張乙女應履行夫妻同居義務?又應適用我國法律或越南法律?依據為何?
5.      承上,倘我國法院判決乙女應履行夫妻同居義務,對該判決應如何執行?主張夫妻同居義務之實益為何?
6.      承上,若甲男未就乙女於越南法院所提之訴訟未答辯致遭判決離婚,然於我國法院亦因乙女未答辯而遭判決應履行夫妻同居義務,此時該如何處理?
7.      於我國,請求判決離婚之要件為何?又法院可否就未載理由之起訴,因被告未到庭或未為答辯即據以判決離婚?
8.      倘越南法院判決離婚後,我國法院應否承認其效力,依據為何?
9.      離婚成立後,乙女可否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要件為何?
10.  倘越南法院判決乙女有單獨扶養丙女之權利,則甲男是否可行使探視權?又甲男可否聲請改判?理由為何?
11.  乙女可否請求贍養費暨對丙女之扶養費,理由為何?又甲男得否拒絕,理由為何?
12.  倘丙女嗣後一直留在越南且對甲男生活起居不予聞問,然因緣際會下知悉甲男實擁有巨額財產,故而要求「認祖歸宗」,甲男得否拒絕,理由為何?又甲男死亡後,丙女來我國主張繼承遺產,其他關係人得否拒絕,理由為何?
13.  甲男可否對乙女提起刑事告訴?所為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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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9日 星期一

社會新聞引用
新北市一名民眾向民代陳情,指自己在路上開車時,突遇警方臨檢,座車竟遭臨檢對象加速撞擊逃逸;找不到人索賠的民眾,只好向當時臨檢的保安大隊求償,但保大以合法、合理值勤為由,認為民眾仍應向肇事者要求賠償,讓民眾求償無門。專家指出,民眾因警察的臨檢而無辜受財損,損失應該由國家負責。
本案涉及
1.公務員於何種情形下應由國家負賠償責任?何種情形下國家可向公務員求償?又公務員是否有應自負賠償責任之可能?
2.所稱之「國家」係何所指?倘本案「國家」果須負賠償責任,孰為義務機關?又如何判定是否為「機關」?
3.論者有謂本案應適用特別犧牲法理,何謂特別犧牲?其要件為何?又特別犧牲係限於國家「直接」作為所造成部分特定人之犧牲或兼含「間接」作為所造成?
4.倘應受臨檢人逃離過程中連續撞擊多車;逃離後自知法網難逃,心情鬱悶下,逢人就砍、遇車就砸,則所有被害人是否均屬特別犧牲而可要求國家賠償?
5.若警方為攔停應受臨檢車輛而撞擊該車,致該車再撞擊他車,於此,他車是否可請求國家賠償?
6.倘國家拒絕賠償,被害人可否轉向警察個人求償?警察應負或不應負責賠償之法律依據為何?
7.日後倘緝獲本案之應受臨檢人,其是否可以當日係因行使緊急避難致撞擊被害人車輛而拒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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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30日 星期二

社會新聞引用

太電未繳裁判費 孫道存免賠6.9億

太電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民事部分,一審判決孫、胡連帶賠償6.9億多元,高院認為此部分太電非直接受害者,須另提民事訴訟求償,令太電補交587萬的裁判費用,但太電逾期未繳納,高院廢棄一審判決,去年底判決孫道存、胡洪九免賠。
本案涉及
1.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依實務見解,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限於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則若「兼有被害」(例如國家與個人或社會與個人均為被害人) 時,個人可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之訴?
2.據聞,本案係被告胡洪九與孫道存上訴主張被上訴人(即刑事告訴人)並非直接被害人,應不可提附帶民事訴訟;二審法院認同,要求被上訴人補繳裁判費未繳方撤銷原判決。
若上訴人上訴時僅主張判賠金額過高,而二審法院主動發現本案不可適用附帶民事訴訟,二審法院可否要求被上訴人(即刑事告訴人)補繳裁判費?依據為何?
又上訴法院可否以原審判決違法,未要求補繳裁判費而逕為撤銷原判決?理由為何?
再上訴人上訴時應否繳交裁判費?理由為何?倘被上訴人補繳裁判費後情況有無不同?
3.倘被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上訴,表明願補繳裁判費請求回復二審程序,可否?
又被上訴人可否日後另提民事訴訟請求胡洪九等賠償損失?理由為何?

4.被上訴人繳了裁判費後等同穩操勝算然卻選擇放棄,其可能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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