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31日 星期二

根據媒體報導,新創90%熬不過1年,99%熬不過5年,為什麼?  (一)

創業難,維持更難,是否想過為什麼?
若一開始選錯行業,就已注定進入那90%。
行業的選擇於創業者而言常深覺迷惘,多數人最常見的二個結論:幾經猶豫、躊躇不前,終至打消念頭是其一;稍加思考即勇敢投入,這是另一最常見之錯誤。
當踏出第一步時,最常犯的錯誤就是被表面假象與先入為主之觀念所誤導,通常看到現今流行什麼就一窩蜂投入。各位試想,同一行業眾人分食,試問您能分到多少?您真有把握脫穎而出?於是乎聰明的您就想到找出獨一無二的東西,此或稱為發明或創新。這是非常好的概念,蓋倘無發明或創新,這世界將停頓不前。
然要命的是,發明或創新若未能與市場連結(換言之即未考慮市場接受度),則再好的發明或創新等同於零。舉例說明,您發明一個舉世無雙、無人可匹敵的「讓恐龍乖乖聽你指揮的儀器」,類此發明可能名留千史,然而實益何在?俗話說:顧佛祖也要先顧肚子。成名前也要先活下來,想想,目前恐龍已不存在,這套發明縱然有效,請問市場何在?在沒有收入之情況下,您不可能靠呼吸就能長高變胖吧!
給創業者具體建議:
由己出發,衡量自己目前會的是什麼,有多少資金,有多少時間,先從相關的行業切入,切莫自認自己肯學、學得快,而投入不懂或不熟之行業,蓋市場變化永遠比您想像的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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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5日 星期日


案例分享
甲男(中華民國國籍)與乙女(越南籍)約民國(下同)95年間前往越南迎娶乙女,並於中華民國(下稱我國)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婚後定居於我國;嗣於96年間生有丙女。
約101年起,甲男轉性貪好杯中物,並常於酒後以不堪入目字眼辱罵乙女;乙女隱忍多時終至爆發,於105年間(時年丙女9歲)以返回越南探親為由,將丙女帶至越南後拒絕回我國迄今。
甲男多次撥越洋電話,要求乙女攜同丙女回國未果;詎日前接獲由我國家事法院代轉之越南法院開庭傳票,內容並載有「已受理乙女請求離婚之起訴」、「乙女要求就丙女之扶養權判決,其餘均不請求」等,另外承審法官要求甲男提出意見,令陳報與乙女是否有共同財產;若不能出庭須告知理由,否則將行使缺席判決,此外並無他項記載;上開所有文件並翻譯成中文並經該院所在之省之司法處認證。
本案涉及
1.      乙女可否於越南對甲男提起離婚訴訟?倘可,其法律依據為何?
2.      承上,越南法院應依據我國或越南之法律?甲男可否主張應依我國法律?理由各為何?
3.      甲男可否於答辯理由主張,全案應移轉至我國法院審判?理由為何?
4.      甲男可否於我國法院另行提起訴訟,主張乙女應履行夫妻同居義務?又應適用我國法律或越南法律?依據為何?
5.      承上,倘我國法院判決乙女應履行夫妻同居義務,對該判決應如何執行?主張夫妻同居義務之實益為何?
6.      承上,若甲男未就乙女於越南法院所提之訴訟未答辯致遭判決離婚,然於我國法院亦因乙女未答辯而遭判決應履行夫妻同居義務,此時該如何處理?
7.      於我國,請求判決離婚之要件為何?又法院可否就未載理由之起訴,因被告未到庭或未為答辯即據以判決離婚?
8.      倘越南法院判決離婚後,我國法院應否承認其效力,依據為何?
9.      離婚成立後,乙女可否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要件為何?
10.  倘越南法院判決乙女有單獨扶養丙女之權利,則甲男是否可行使探視權?又甲男可否聲請改判?理由為何?
11.  乙女可否請求贍養費暨對丙女之扶養費,理由為何?又甲男得否拒絕,理由為何?
12.  倘丙女嗣後一直留在越南且對甲男生活起居不予聞問,然因緣際會下知悉甲男實擁有巨額財產,故而要求「認祖歸宗」,甲男得否拒絕,理由為何?又甲男死亡後,丙女來我國主張繼承遺產,其他關係人得否拒絕,理由為何?
13.  甲男可否對乙女提起刑事告訴?所為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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