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於快速道路上(行車均速約90-100KM/H)遭車輾壓而死亡,屍體呈現殘破不堪、頭顱破裂、腦漿四溢之慘狀,該路段洽無監視錄影,亦無路燈裝置。經調閱下一路段監視系統後,發現斯時有B、C、D、E、F共5車先後經過,嗣經警方抽絲剝繭後認為,A應係從B車下車後,先後遭其餘4輛車輾壓而死亡,警方因而先通知B車駕駛到案。B駕駛供稱:A係搭乘其所駕駛之網約計程車(即須於網路上先將欲搭乘之時間、上車暨下車地點等登錄,俟網約車平台回覆價格,並由預約者先付清車資後,再由平台告知乘車時負責接送之車輛車牌號碼後,契約始生效之搭乘方式。),於上快速道路後,A開始無端踹踢椅背;B駕駛出聲要求其停止,否則將趕其下車,然A仍繼續踹踢,B駕駛憤而於快速道路上停車並將A趕下車。經檢視B車上之行車紀錄器後發現,所紀錄之聲音內容確實如B駕駛所稱,且亦確實聽到不明之撞擊聲音;嗣後警方再通知C、D、E、F之駕駛到案說明。4人均稱:有感覺壓過某種東西,然因該路段時常有大型車輛掉落之零件,且該路段無路燈,如果貿然停車,有被他車撞擊之風險;再因並無覺得車況有何異常,故仍繼續行駛。A之家人於接獲通知到場後質疑,A係參加餐敘並飲酒後返家,是否已酒醉而遭B駕駛拖下車?且被拖下車後,究竟係站在車道上或是躺在車道上不明,請警方務必調查清楚。
依照現行刑法規定,
第 12 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第 15 條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第 17 條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293 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涉及
1. B車駕駛是否成立不確定故意殺人罪之間接正犯?是否成立不作為之不確定故意殺人罪?是否成立過失致死罪?是否成立遺棄無自救力之人因而致死罪,抑或係成立遺棄對有保護義務且無自救力之人因而致死罪?
2. 倘B車駕駛主張其係正當防衛,是否有理?又主張至多僅係防衛過當,是否有理?又若主張係A自願下車,則是否可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3. 倘B車駕駛主張,A下車後還能站著罵他,而C車駕駛嗣後亦承認,A當時係站在車道上,則B車駕駛是否仍然成立不確定故意殺人罪之間接正犯?是否成立不作為之不確定故意殺人罪之間接正犯?是否成立過失致死罪?是否成立遺棄無自救力之人因而致死罪,抑或係成立遺棄對有保護義務且無自救力之人因而致死罪?
4. 倘B車駕駛明知A已酒醉無意識而將其拖下車,則是否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是否成立不作為殺人罪之間接正犯?是否成立遺棄無自救力之人因而致死罪,抑或係成立遺棄對有保護義務且無自救力之人因而致死罪?
5. 倘C車駕駛撞到A後,發覺其雖倒地無法動彈但並未死亡,心想留在現場日後反而麻煩,故於報警稱有人倒臥於快速道路後即離去,則其行為是否成立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是否成立過失傷害或致重傷罪?是否成立過失致死罪?是否成立不確定故意殺人罪之間接正犯?是否成立不作為之不確定故意殺人罪之間接正犯?是否成立過失致死罪?是否成立遺棄無自救力之人因而致死罪,抑或係成立遺棄對有保護義務且無自救力之人因而致死罪?
6. D、E、F車之駕駛是否成立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是否成立過失傷害或致重傷罪?是否成立過失致死罪?是否成立遺棄無自救力之人因而致死罪,抑或係成立遺棄對有保護義務且無自救力之人因而致死罪?
可否主張:根本不知道撞到人,當無過失可言,而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
7. 倘嗣後經反覆勘驗與推敲均無法確認A係何時死亡,則B、C、D、E、F車之駕駛是否應如何論罪?
8. 倘C、D、E、F車之駕駛均稱:快速道路係供車輛行駛用,根本無法預知會有人在車道上而主張無刑事責任,是否有理?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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