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日 星期五

從之前多次大張旗鼓舉辦模擬之觀審制,至即將推出之參審制。
案例一
甲某日鎮定地訴說其被誣賴猥褻女童,女童家屬尚未報案。
若您是法律人且有實務經驗,即請以法律人角度思考;非法律人,請以自定之邏輯思考。

隨後補充說其與女童家熟識,數年來去他們家串門子後習慣會以機車載女童四處逛逛,而且女童外婆知道且從未反對;之前未講過我有亂摸她,但這一次就說我亂摸女童。
請同上述方式思考。

至此,您認為嫌疑人究竟有或無摸女童?

隨後甲又補充,因為其最近拿到一筆數百萬元之土地徵收補償款,而且女童家屬也知道,會不會是想藉此敲詐?

請問您的見解是否改變了?

案例二
乙被控告為詐欺集團成員之一,證據為其帳戶內有多筆被詐欺者匯入之款項。
若您是法律人且有實務經驗,即請以法律人角度思考;非法律人,請以自定之邏輯思考。

開庭時法官問被告,就被起訴之事實有何意見?被告答稱,我有正當職業,不需加入詐欺集團。
請同上述方式思考。

法官隨後提示證據,即被告之帳戶。證據顯示,確實有多筆被詐欺者匯入之款項,法官並問被告有何意見?被告答稱,其印象中似乎曾有過該帳戶之存簿,但因為沒在使用所以早已忘了。
至此,您認為被告究竟有或無提供帳號?

法官隨即表示,被告你的說法太遷強,因為要去銀行申請帳戶必須要有雙證件暨一定的查核機制,故除非是你提供,不然其他無關之第三人根本不可能有你的帳戶。
被告表情真誠地答稱,我也一直覺得很奇怪,我就這樣莫名其妙被控告為詐欺集團,真所謂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我為人光明磊落,行的正坐的直,從未犯錯,無端被冤枉,請法官查明。
這一刻是否動搖了您的見解?

法官接著稱,你的回答邏輯上還是有問題,你還是沒有回答為什麼你的帳戶內會有被害者匯入之金錢。
被告稱,最有可能是我的存簿被盜後為詐欺集團所利用。因為該帳簿沒在使用,我最有可能就是放在機車座墊下之置物箱;且因為我所住之地方常有不良少年聚集,是不是被他們偷了,然後被他們提供給詐欺集團?
法官問那你為什麼沒去報案?
被告稱我根本不知道該帳簿遺失,我另外有其他固定使用的帳戶,根本不會用那一本,久了自然就忘了。

請問您的見解是否改變了?

案例三
小白接獲警方所發之到案通知書,案由是其涉嫌在新北市樹林區竊取汽車內之音響。
警察並未至其住處搜索,亦未提示或啟出任何贓物。
案經移送地檢署後檢察官要求小白再至警局補採指紋。
隨後經地檢署起訴。
法官提示證據,在遺失汽車音響之車輛內採獲一枚清晰可辨之指紋,經證實確與被告即小白之指紋相符。
若您是法律人且有實務經驗,即請以法律人角度思考;非法律人,請以自定之邏輯思考。

隨後法官問小白有何意見?
小白稱,其每日上午7時30分左右至位於高雄市仁武區之公司上班,且每日均加班至晚上約8時,此有上下班打卡紀錄,另要求傳訊證人;該公司之組長、經理、甚至老闆均到庭作證,證實案發日之前、後小白亦如常上、下班,打卡紀錄不可能事後造假。
小白亦抗辯稱,該汽車音響失竊時間警方說是凌晨約3至4時,且該汽車停放地點為樹林區僻靜小巷,其沒去過樹林,如何能找到該僻靜小巷,而且家住高雄橋頭,距離那麼遠,其又如何能準時在7時30分左右即至公司上班?

至此,您認為被告究竟有或無竊取該汽車音響?

隨後法官稱,凌晨3至4時只是推估時間,也有可能是在1時左右即作案完成;而且指紋模組超過120億組,遠大於全世界人口,要重複之機率是不可能。

請問您的見解是否改變了?

之後以小白犯後毫無悔意、猶飾言狡辯,惟考量其為初犯,以加重竊盜判刑7個月未予緩刑。

事實上小白所從事之公司為一塑膠射出廠,國產車內部塑膠製品有高達百分之七十五為該公司產品,故只要產品沒擦乾淨,小白之指紋留在塑膠製品上之機率為百分之百,然小白在庭訊過程中都沒提到這一點。

這一刻是否動搖了您的見解?

有疑問者,縱然小白當時提出此論點,真會有不同之判決嗎?

我國參審法草案中擬將觀審改為參審,日後重罪部分由6名國民法官與3名職業法官共審;裁定有罪,需經6名(含)以上(且至少有1名為職業法官)均認定為有罪方可。
有疑問者,
1.上開三案例均非草案所示之重罪,只能由法官審理,並無國民法官陪同。
2.法官每月審理數十案甚至百案然仍「難免受騙」,素人法官是否真能洞察秋毫?且日後辯護人們是否要多訓練「如何方能打動素人法官之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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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日 星期二

社會新聞引用
某女北上參加閨密於摩鐵所舉辦之派對,席間閨密有事暫行離去。未料於此空檔,某女竟與閨蜜之男友於隔壁房間另闢戰場翻雲覆雨。閨密知悉後怒不可遏,率友進入該房,由其一人動手毆打某女,一人掌鏡全程錄影,其他人則在旁觀看。
嗣後,某女稱其係因酒醉被帶至隔壁房,且一直向閨蜜之男友告知不可以這樣,結果該男友仍然強姦她!
閨蜜之男友知悉後主動至警局說明,稱係派對期間某女不斷對其眉來眼去,他因「凍未條」雙方才相約另闢戰場,根本不是強姦,她要告某女誹謗。
本案涉及
1.旅館之房間是否為刑法上之住宅?未經允許進入旅館房間,是否該當無故侵入住宅罪?
2據影像顯示,似乎僅一人動手毆打,則其他在場觀看之人是否同應負傷害罪責?如是,理由為何?倘若在旁觀看者主張只是被通知前往,根本不知會產生毆打事件,可否因而主張免責?理由為何?
3.本案倘若閨密請求警方會同捉姦,可否?
4.影片內容現於網路暨各通訊媒體上廣為流傳,上傳者是否觸犯何種法律?倘若僅上傳但未說明鏡中人是誰,則是否有所不同?又若原鏡中人並不知悉究係何人,然好事的網友自行肉搜,確定係何人後,圖文並茂的具體說明誰打人誰被打,則網友該負何種責任?
5.檢警可否以該影視內容為證據而偵辦本案之傷害部分?倘可,應踐行何種程序?又若某女對傷害部分不願提告,檢警是否仍可偵辦?倘可,則未經告訴,檢察官可否起訴?
6.刑法已將過去通稱為強姦之法條修正為違反性自主,則只要違反當事人對於性的自主意願,似即可認係觸犯該法條,惟若如此,諸如本案,某女堅稱有告知不可這樣,似乎即符合此之違反性自主,若是,是否造成日後任何性交事件,動輒成為違反性自主?故實務上究係如何認定是否係違反性自主?
7.日後若查出某女係自願與閨蜜之男友發生性行為,則其是否另成立誣告罪?理由為何?
8.倘若某女主張其只在臉書抒發情緒,且設定僅限好友閱覽,可否據此解免誹謗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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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6日 星期三

社會新聞引用
王心凌的午睡躺床私密照遭外流,引起軒然大波,前男友姚元浩承認拍攝照片,但否認流出。王心凌昨發聲明表示對他「研議提告中」。
本案涉及
1.就照片而言,應由王心凌舉證係由姚元浩流出,或由姚元浩舉證非由其流出?
2.據聞,姚元浩稱,王心凌知道所有照片且未置可否,惟王心凌稱,有要求姚元浩全數刪除,就此部分應由誰舉證?又屆時檢方或法院應如何認定誰的證言可信?
3.先前未獲同意而拍攝,然事後獲影中人同意,可否據以免除拍攝人之刑事責任?又事後獲得同意一事遭影中人否認,就此部分應由誰舉證?又縱然影中人曾經同意但事後反悔,可否要求拍攝者刪除?
4.倘王心凌常常穿著比基尼式泳裝公開亮相,或衣著本就偏向大方展現部分身體隱私部位如乳溝、大腿、股溝、貼身衣物等,則本案之認定是否有所不同?
5.據聞,本案外流照片係王心凌著內褲躺床睡眠之照片,則本案究係觸犯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或身體隱私之部位?設若王心凌衣著完整然睡姿不雅下被拍照,則拍照者是否有刑事責任?
6.姚元浩若稱該外流之照片根本不是王心凌,則王心凌反需證實其確實是影中人?又該如何證明?
7.姚元浩若稱係為告知王心凌「連睡覺都這麼美麗」,是一種愛的甜蜜表達,則是否仍為無故拍攝?
8.流出該照片者是否另觸犯散布猥褻影像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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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5日 星期一

社會新聞引用

債留子女?謝金燕、謝金晶怕是最大苦主…

謝金燕含淚為父親豬哥亮梳洗更衣,「謝家情」落幕。考量到豬哥亮的巨額債務可能造成後續問題,法界人士建議她,拋棄繼承比較保險。
本案涉及
1.據報載豬哥亮共有4名老婆,其不幸過世後,是否該4名老婆均有權利獲得遺產分配,抑或僅「正宮」可獲得分配?又應與誰共同分配?比率又為何?
2.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有何不同?我國民法已全面改制為限定繼承,則拋棄繼承仍保留之意義為何?
3.拋棄繼承可否選擇部分拋棄?又拋棄繼承是否需通知同順序之繼承人?而次順序之繼承人是否亦應通知?再拋棄繼承若未予通知,其法律效果為何?
3.若豬哥亮之諸債權人於法院公告期限內持各借據前來要求清償,繼承人可否主張借據容有可疑?該由誰舉證借據之有效或無效?此時遺產該如何處理?
4.豬哥亮可否以遺囑載明「內心深覺愧對於前三任配偶,往生後,本人遺留之遺產仍應平均分配與前三任配偶」?繼承人得否主張此舉侵害其繼承權?倘可,理由為何?又繼承人可否主張僅正宮暨正宮之子女方有繼承權,理由為何?
5.設若豬哥亮遺產於扣除所有稅金、債務、遺贈後共遺留1億元,正宮暨歷任三子女是否每人即可分得2500萬元?此時正宮可否有多分配之可能性?倘可,該如何主張?
6.承上,倘若遺產全數分配完畢後方蹦出一筆債務,該債權人應向繼承人全體請求清償或可僅向其中之一人或數人請求,理由為何?又該筆債權倘大於被請求之人所繼承之數額,被請求人可否拒絕,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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