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二人為兄弟,A於十六年前陸續向B借貸共計100萬元,B考量兄弟之情,並未談及利息,亦未訂立借據;期間,A將其所有價值約100萬之房屋所有權狀暨鑰匙交付予B,並稱倘日後無法清償借款,就以該房屋抵充。
今年初B向A催討借款,A擺明不願還款;B隨後向法院起訴,請求被告應依約定將不動產移轉登記。庭訊時法官問B:原告,訴之聲明為何?B稱:請求A移轉該房屋所有權或給付原告200萬元。法官問:被告之意見?A答稱:原告訴之聲明與起訴狀所載不同,而且我沒說過會將房屋給他;又只借100萬元,為何要給他200萬元?法官據以再問原告:200萬元之請求權基礎為何?B答稱:該屋現在價值200萬元,被告若不移轉房屋所有權,就要給我200萬元。該案經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亦未上訴。(下稱前案)
B另行起訴請求A返還借款,並加計法定利息。庭訊時被告A未到庭,而委由訴訟代理人C到庭;經法官當庭調解,雙方合意由A於二日內匯款102萬元至B所指定之銀行帳號;B提出疑問:倘C未受特別委任,則由C所簽立之調解筆錄是否合法有效?法官進而當庭要求C需受特別委任並具狀到院,隨後宣告庭訊結束。翌日,B之帳戶已收到A之匯款102萬元。(下稱後案)
本案涉及
1.
取得不動產之要件為何?倘B入住該房屋且A亦不反對,是否即代表B已取得該屋之所有權?
2.
B於前案庭訊時另主張「或給付原告200萬元」,法院可否准許?又A答稱:「只借100萬元,為何要給他200萬元?」是否即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而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又是否即表示被告承認100萬元債務之存在?再被告可否主張該債務請求權時效已消滅?
3.
前後二案是否為同一事件?後案是否為更行起訴?
4.
後案是否為前案既判力所及?B於後案可否再次請求移轉房屋所有權?
5.
C既為訴訟代理人,則為何還須受到特別委任?
6.
A匯款予B後,倘將特別委任狀送達法院且舉證已匯款,則瑕疵是否得視為已補正,而法院即得據以終結後案?倘A僅將已匯款之情事具狀陳報法院,然仍未將特別委任狀送達法院,則法院可否據以逕行終結後案?倘仍須由B具狀撤回本案,然B拒不撤回,則法院應如何處理為妥?
著作: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理論與實踐-兼論旅館業因應困境之解決建議(由德國OmniScriptum集團所屬金琅學術出版社全球發行)ISBN:978-3-639-736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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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法律、行政管理、航運管理等學士、副學士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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