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男駕駛著心愛的Jaguar F-Type Coupe P300 R-Dynamic悠閒行駛於山路,途中,B男駕駛Porsche 718 Cayman Style Edition,為超越前車,竟逆向進入A男之車道;嗣經A男緊急剎車方未發生碰撞。
A男怒不可遏,於下山後立即停車檢視行車紀錄器,發現B男所駕車輛之車牌清晰可辨,故依該車牌號碼,得知B男之姓名暨工作地點,隨後馬不停蹄前往該址。於尋得B男後大聲稱:你剛剛差點撞到我,你知道嗎?詎B男冷淡回稱:然後呢?有撞到嗎?之後即不再理會;A男憤而當場噴出髒話一句。前開情形,被自稱B男之親人持手機錄影存證,並與A男發生爭吵,且挑釁稱:不然你能怎樣!A男離去後心有不甘,將B男逆向超車之影像,連同B男之姓名與工作地點一併po上網,邀請大眾評理。嗣後,A男接獲B男之委任律師信函,文內略稱:A男涉嫌公然侮辱以及違法搜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文末並告稱:請A男自重。
本案涉及
1. B男於雙向僅有雙線道之山路逆向超車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罪責?
2. B男所駕駛車輛之車牌號碼是否為個人資料之內涵?
3. B男之姓名暨工作地點是否為個人資料之內涵?
4. 承上,倘係屬於個人資料,且該資料非B男所自行公開,則A男取得B男之上開資料之行為,是否構成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
5. A男將B男逆向超車之影像,連同B男之姓名與工作地點一併上網之行為,是否構成非公務機關非法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又A男上開行為,可否視為係為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主張免責?
6. 倘A男稱係因向當地警察報案,方由警方提供B男之資料,則該警方是否構成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又是否亦構成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又該公務機關可否主張係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主張免責?
7. 倘A男係保險公司從業人員,而關於B男之資料均來自公司之電腦資料,則A男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132條第3項之罪責?又是否構成刑法第317條之罪責?再是否應依刑法第318-2條之加重其刑?
8. 倘B男對上開6.、7.均表明不願提出告訴,則檢察官就此部分是否仍得偵查並起訴?
9. B男工作地點係知名車商,且A男係於營業時間內到場,則其當場憤而辱罵一句髒話之行為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
第 132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7 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8-2 條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19 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做生意不吃虧,找我們就對了
專業行銷、創業相對應問題諮詢+契約審查
+
銷售技巧改善、通路媒合每位客戶我們都當作是唯一的客戶每次諮詢我們都視為人生的第一次如此足以督促我們---凡事卯足全力Email: 0120807@nkust.edu.tw
u0120807@gmail.com
請先以 Email連繫後我們將盡速安排諮詢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