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騎摩托車搭載B,沿路聊天而疏於注意路況。當經過騎著腳踏車之C時不慎擦撞,致C連人帶車摔倒;亦騎著摩托車在後方之D見狀,立即停車並打開雙黃燈,以避免他車追撞;而A則繼續前行約30公尺方將車輛停下。A問B怎麼辦?B稱:你只是稍微碰到他,是他自己技術不好才跌倒;而且看他故意躺在地上不動,擺明就是要敲詐你,走吧,別管他;A聽聞後與B站在原地觀望。嗣經其他用路人報案後警察迅速到場,詢問D是否為肇事人,D回稱:係前方之A方為肇事人;當警察詢問A是否為肇事人,A稱:我騎車時聽聞後方有車輛跌倒的聲音我才停下來的,我並非肇事人,應該是D撞到C的;而B亦稱:就是這樣子;而且C故意躺著不動就是要騙錢的。
本案涉及
1. A雖未離開現場,然否認係肇事人、未報案、且只是觀望而無任何作為,則A是否構成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
2. B要A逕行離開之行為是否構成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之教唆犯?而A未離開,則B是否仍構成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之教唆犯?又A雖未離開,然否認係肇事人、未報案、觀望而無任何作為,則B是否構成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之教唆犯?
3. B是否可能與A構成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之共同正犯?
4. A向警察稱:「應該是D撞到C的」之行為是否構成誣告罪?而B亦稱:「就是這樣子」之行為是否亦構成誣告罪? B是否亦構成偽證罪?
5. B稱:「C故意躺著不動就是要騙錢的。」之行為,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
第 28 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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