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5日 星期二

社會新聞引用
資深媒體人李艷秋申訴自由時報性騷擾,第二次判決出爐確認成立,鍾姓記者與邱姓主編因情節重大,北市社會局今晚說,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兩人可處最高新台幣10萬元罰鍰。對此,李艷秋今天在臉書表示,「在兩年內我都可以提出民事賠償,只要自由繼續對我使用低俗不堪的字眼攻擊羞辱,我都會在司法裡討公道」。
社會局亦表示,鍾姓記者與邱姓主編兩人若不服結果,則可向衛服部提出訴願。
本案涉及:
1.第二次判決是否為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之要件為何?
2.若非行政處分,可否提出訴願?
3.訴願之要件及對象為何?本案是否應向衛服部提出訴願?
4.於報紙上使用低俗不堪的字眼攻擊羞辱,是否亦構成公然侮辱?與性騷擾間如何區分?二者間係屬於法規競合或想像競合?
5.設若自由時報不理會社會局之處分繼續刊登,則李艷秋可提出何種訴求對己最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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