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為桶裝瓦斯公司,該公司桶裝瓦斯售價分為:16公斤裝每桶為640元,換算後等同每公斤為40元;20公斤裝每桶為700元,換算後等同每公斤為35元;
第一次購買者尚需另付瓦斯桶之費用。B向該公司首次購買20公斤裝之瓦斯一桶,安裝完成A公司人員離開後,B才發現該瓦斯桶上貼有瓦斯使用到期日(即安裝日起往後加6個月)之貼紙,B不以為意;未料時光飛逝,轉眼6個月即將屆期,然而瓦斯壓力表顯示,桶內尚留有數公斤之瓦斯,短短數日內絕對無法使用完畢;B心生一計,將原貼紙撕下,完全按照該貼紙之製作方式,將日期更改為再往後1個月後貼上。
本案涉及
1.A公司未先告知B瓦斯有使用期限,且未經B之同意擅自訂定使用期限,此舉是否仍係有效之 契 約?
2. B發現貼有到期日之貼紙但未立即反應,是否可推斷為默示同意?
3.倘B嗣後抗辯,稱從未發現該貼紙;或稱雖發現該貼紙,但以為並無任何實質意義而未予理會,且日期係送來時就是如此,其從未作變更,則A公司應如何處理為當?又A公司可否逕行對B罰款?倘B拒絕,A公司可否逕行拒絕對B為瓦斯配送?
4.A公司所貼之貼紙是否為刑法上之準私文書?
5.承上,倘係準私文書,則B自行製作「延後一個月到期」之貼紙,該行為究係偽造或變造準私文書?又使用完畢後再度通知A公司送瓦斯時,是否亦成立行使偽造或變造私文書罪?
6.倘B主張,瓦斯送達時,A公司所貼貼紙即屬無效,則是否可據以解免上開罪責?
著作: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理論與實踐-兼論旅館業因應困境之解決建議(由德國OmniScriptum集團所屬金琅學術出版社全球發行)ISBN:978-3-639-736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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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法律、行政管理、航運管理等學士、副學士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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