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大火,因所有消防設施均未啟動,故造成多人死傷。嗣後調查確認,起火原因係因其中一承攬公司之施工人員甲,於未經同意下,自行對其新購之電器用品充電而造成短路,進而引發大火;而另一承攬公司之施工人員乙承認,消防設施未啟動,係因曾向該KTV反映,施工過程中因粉塵等因素會啟動消防設施,經KTV經理丙指示下才將上開設施全數關閉。已知,甲、乙、丙分別受雇於A、B、C三人。
本案涉及:
1.設若共造成10人死亡、10人重傷、50人輕傷,則究竟構成幾個致死罪、幾個致重傷罪暨幾個致傷罪?又該如何論罪科刑?
2. 甲、乙、丙、A、B、C等六人,誰應對前開死、傷結果負刑事任?又所負係故意或過失責任?作為或不作為之責任?倘甲明知其電器用品存有瑕疵仍執意充電,對前開死、傷結果所負刑事責任是否有所不同?其他人之責任是否隨之不同?又若乙曾表示,如果關掉消防設施,倘恰巧發生火災,後果將不堪設想,但經理丙仍指示關掉,則乙應否負刑事責任?
3.設若整棟建物付之一炬,嗣後查知建物分屬三人分別擁有,且部分樓層閒置未做任何用途,則究竟係成立一個、二個或三個失火罪?又究應論以何罪名?
4. 倘甲明知其電器用品存有瑕疵仍執意充電而造成大火,則甲是否可能構成不確定故意之放火罪?
5. 甲、乙、丙三人應否負連帶責任,其請求權基礎為何?
6.甲與A、乙與B、丙與C間應否負連帶責任,其請求權基礎為何?
7.A、B、C間應否負連帶責任?其責任基礎是否與上開理論不同?又倘A先全數賠償後,可否向B、C請求各該應賠償之部分?
著作: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理論與實踐-兼論旅館業因應困境之解決建議(由德國OmniScriptum集團所屬金琅學術出版社全球發行)ISBN:978-3-639-736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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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法律、行政管理、航運管理等學士、副學士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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