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有餐飲實務經驗,B擁有餐飲品牌商標,二人偶然機會結識;於相談甚歡理念一致下,決議由A使用B之品牌名稱共創事業。
A與B先租下店面,再規劃如何裝潢、擺設;隨後發覺與原先設想狀況差距頗大,且以二人之財力顯然無法順利開店,故二人商議後製作店鋪規劃、開店願景等之PPT後,對不特定人招攬投資,並預先訂定以xx有限公司、負責人為A之制式入股協議書。
該協議書所載各條款,對於入股金部分概稱:本事業體第一階段以2000萬元為總資產,投資者每人出資250萬元,於扣除攤提折舊後,取得11%之股份。
對於分紅部分概稱:於每年度總營業額,扣除所有應支出後為淨利;之後再扣除技術股及攤提折舊後,依所持股份比例分配。
對於財務報表部分概稱:於每次股東會議中提供;且紅利發放標準,於股東會議中依多數決同意。
對於保密部分概稱:雙方間之任何討論、協議或任何相關資料,投資者均不得揭露與第三者知悉;且所負保密義務,無論本協議屆滿或因故終止,對投資人仍為有效。
對於智慧財產權部分概稱:如因事業經營中所產生之智慧財產,均為公司所有。
對於營收部分概稱:均由公司管理並留存。
文末條款概稱:投資者違反上開任一條款,即應給付公司150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公司並有權逕行終止或修改協議內容,並沒收投資者之出資額。
經查,該xx有限公司並未登記。
本案涉及
1. xx有限公司尚未登記,則可否以該公司名義進行招募協議?
2. 公司登記成立前可否先行運作?倘可,應以何種名義或方式進行方為合法?若嗣後公司並未成立,則期間內所為之法律行為應由誰負何等責任?又倘嗣後以其他名稱成立公司,則前所為之各法律行為應如何處理?
3. A雖為負責人,然實際運作均由B掌控,則應由誰負相關責任?
4. 初始入股即須扣除攤提折舊是否合理?
5. B可否以其所擁有之商標充作出資額?倘可,可抵充之數額由誰決定?又嗣後倘事業目的不達,B可否主張其仍擁有該商標權?再公司資本之募集是否可以技術、勞務或信用入股?倘可,是否有所限制?又是否應予揭露?
6. 財務報表於股東會時始提供,是否合法?又紅利發放標準於股東會議中依多數決同意,是否合法?
7. 保密部分之規定,是否將使投資者無論有無投資均須終生保密之困境?
8. 倘於事業經營過程中,係由某位股東所單獨創造之智慧財產權,然依本協議卻由公司當然取得,該規定是否合理?是否可由公司付費與該股東後而使用?又該股東可否拒絕授權使用?
9. 營收部分均由公司管理並留存顯然對股東不利,則公司應以何種方式取信股東為妥?
10. 違約金有懲罰性違約金與賠償性違約金之分,二者有何區別?
11. 違約金是否過高該如何判斷?承審法院可否依職權予以酌減?
12. 依照本協議入股方式,則投資者究竟係股東或隱名合夥人?二者有何區別?
13. 制式合約之法律效力為何?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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