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於回到家後發覺駕駛執照遺失,經研判應係掉落在回家之路上,故立即回頭沿路尋找;然而該駕駛執照已被B拾獲。
B於返家的路上,因闖紅燈遭警察攔下,B為免於因違規而遭罰款,竟出示A之駕照;A、B二人恰巧年紀相仿、外貌相似,故警察不疑有他而據以開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隨後B並以A之名義簽收該通知單。
嗣後,B幾經思量,當日將該駕照送警察局招領;警員受理後,留下B之名字暨聯絡方式。
二日後,A經警局通知,前往領回該遺失之駕照;與此同時,警局亦通知B到場,告之可請求相當報酬;A因而給付B新台幣200元。
約三個月後,A收到監理所寄發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催繳通知,A認為自己不曾闖紅燈而未予理會;嗣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罰鍰金額已從1800元變成2700元,A無奈之下只好繳納。A之後依照違規日期,想起應係駕照遺失當日所發生,故而向監理所申訴,稱回家的路不可能經過該路段,且當日係駕照遺失,怎麼會變成闖紅燈?況且,該通知單上的簽名筆跡與其之簽名顯然不同;A亦進而懷疑,是否即撿到該駕照之B搞鬼,故亦向該受理警局報案。
本案涉及:
1.B拾獲該駕照後初始並未送交警局招領,則B究係犯竊盜罪或侵占遺失物罪?
2.B出示A之駕照之行為,是否構成行使偽造、變造特許證件罪?又是否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3.B以A名簽署於通知單上之行為,究係構成偽造公文書或係偽造私文書罪?B是否亦構成詐欺得利罪?二者應如何論罪?倘論以偽造文書罪,可否併科罰金?
4.駕駛執照是否有「價值」可言?倘無,則「相當報酬」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5.A可否請求B返還該200元之報酬?
6.A可否就已繳納之2700元向B請求?倘可,應係以損害賠償抑或係依不當得利返還?倘係依不當得利,則本案應係給付型或係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B可否抗辯,原來罰鍰金額僅1800元,多出來的900元係A拒繳才衍生的,故該900元應由A自行負擔?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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