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全國最大的連鎖賣場購買大廠牌新型LED省電燈管四支,經安裝使用後甚為滿意。歷時約一年後之某日,甲赫然發現其中一燈管竟然有五道裂痕,經電聯該賣場家電部,工作人員告知,先小心拆下,之後可攜往該賣場更換。
翌日,甲前往要求更換,服務櫃台查證後稱:因已購買甚久,故不在保固範圍內而拒絕更換;甲主張:倘係該燈管不亮,或可歸責係因過度使用而簡短壽命,但在正常適用下卻發生燈管自行爆裂,故應是產品瑕疵,賣場應予更換為妥。
本案涉及:
1.賣場以已過保固期為理由而拒絕更換是否有理?
2.甲主張屬於產品瑕疵是否有理?
3.民法第356條第3項「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所謂的「日後」是否有時間之限制?又是否有其他規範?上開規定是否成為變相延長保固期而加重企業經營者之負擔?
4.倘賣場更換新品,但要求甲現場測試;經甲確認無瑕疵後,賣場於更換單上註明:日後不得再享有保固服務,並請甲簽名,可否?甲可否拒絕?倘甲簽名,是否該賣場即可免責?
5.倘該燈管於使用中爆裂,碎片因而砸傷甲,該賣場應否負責?賣場可否主張:過去從未有人反映因使用該燈管而爆裂受傷,我們也無從防範,故而主張免責?
6.該賣場接獲甲之瑕疵通報後,是否有義務告知製造廠商,以便啟動檢查甚至做回收處理?倘賣場未予告知,致日後更多消費者因而受傷,製造廠商可否向該賣場主張何種權利?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著作: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理論與實踐-兼論旅館業因應困境之解決建議(由德國OmniScriptum集團所屬金琅學術出版社全球發行)ISBN:978-3-639-736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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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法律、行政管理、航運管理等學士、副學士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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