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某甲居住於小型公寓,該公寓未規劃停車空間,故其所有之機車常隨意停放於對面某乙之住家外。該路段狹隘,寬度僅能讓二輛汽車可勉強通過。某乙之住家設有車庫,故某甲之停車方式必然造成某乙之汽車出入之障礙。
某日晚上約8時,某甲之機車遭蓄意破壞後棄置於馬路中間,造成騎機車經過之某丙因視線不明撞及,致其機車受損暨受有身體傷害;其後同為騎機車之某丁追撞某丙,所幸僅機車受損;於某丁後騎機車之某戊雖未追撞,卻因緊張而滑倒,致其機車受損暨身體傷害。
轄區警察接獲通報後至現場,某甲從所居住之公寓下樓,稱不知事件如何發生。正當警察調查詢問時,對面住家某乙開門出來,大罵某甲車都亂停,經多次告知充耳不問,並承認機車就是他砸的,此舉就是為了要教訓不知好歹的某甲。警察當場告知某乙,砸別人的車是犯罪行為,某乙聽聞後大怒,進而辱罵警察,稱:「就是你們這種人只會保護壞人」、「我們被欺負就是死好活該」、「我們不懂法律的人就是活該」、及「是不是要叫議員才有用」等語,警察聽聞後,以某乙涉嫌侮辱公務員而逮捕某乙。
本案涉及:
1.
某乙將車棄置於馬路中間之行為是否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又是否另成立強制罪?對於他人體傷部分是否另成立(過失)傷害罪?倘均成立,三罪間應如何論處?
2.
某乙造成某丙、某丁及某戊等受傷或機車受損之行為,係成立過失或不確定故意?二者應如何區分?
3.
對於某丁機車受損部分,某乙是否應負刑事責任?
4.
對於某戊之受傷結果,某乙是否亦應負刑事責任?
5.
上開各項該如何論罪?
6.
警察逮捕某乙之理由是否合法?
7.
倘對於造成某丙、某戊受傷之結果認係過失所致,則該二人可否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方式,向某乙請求回復機車原狀之金錢?又某丁可否以相同之方式向某乙請求?
8.
倘若某丙及某戊未明確表示是否提起告訴,警方可否先行偵辦?倘某丁亦未提告,警方可否先行偵辦?
9.
倘某乙將某甲之機車棄置於馬路中間之行為經認定係構成不確定故意,則該機車可否認係犯罪工具而予以宣告沒收?
10. 某乙對於棄置某甲之機車於馬路中間之行為,可否主張係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理由為何?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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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理論與實踐-兼論旅館業因應困境之解決建議(由德國OmniScriptum集團所屬金琅學術出版社全球發行)ISBN:978-3-639-736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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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法律、行政管理、航運管理等學士、副學士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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