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騎機車行駛於主幹道,經過T字形路口時,與於待轉區起駛之乙所騎機車發生碰撞,致甲受有多重體傷,且甲之機車車殼之右方、前方暨左方均有破裂痕跡,而乙則毫髮無傷,其機車亦無任何損害;雙方互指對方闖紅燈。嗣後甲提出告訴,經檢察官勘驗該路口商家提供之監視內容(仍無法得知雙方之號誌),依各方其他車輛行車動態認為,主幹道上,於甲之對向有一部車隨後停止,固可認為主幹道已轉為紅燈;而乙因對向車道之車輛尚未起駛,故可認為係於尚未轉綠燈前即搶先起步,因而認定雙方皆闖紅燈;因只有甲受傷,故只對乙依過失傷害罪起訴。
乙雖於交通隊警員、刑事偵查隊刑警詢問暨檢察官偵訊時均稱:我於綠燈一起步,甲即闖紅燈撞我;然於地方法院刑事庭第一次訊問時改口稱:因為是紅燈,所以我在待轉區都沒有動,是甲自己滑倒的;而對於二車是否發生碰撞,則稱沒有;第二次以後之訊問又改稱其燈號是綠燈,但並未騎出去;而二車有發生碰撞,是甲滑倒後撞過來的。承審法官又問乙:為何先前均說有騎出去但現在說沒有?乙則含糊回答:本來要騎,後來沒騎;法官再問:你既然是綠燈,為何不騎?乙則回答:我的習慣,綠燈不會馬上騎,因為怕有人闖紅燈。
承審法官勘驗監視內容後認為,無法證實乙究竟有無起駛;又縱然已起駛,因乙對向車道之車輛亦已起駛,而甲之車輛出現於監視畫面後,與甲同向之左轉車輛隨之起駛左轉,嗣後對向車輛隨後亦停止不再前進,可見甲之主幹道已為紅燈,而乙行進方向之燈號已轉為綠燈,故而判乙無罪,並對甲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
甲於接獲無罪判決書後,於規定之時間內具狀請求檢察官上訴。
本案涉及:
1.檢察官認定乙闖紅燈,故起訴書未論乙係綠燈起駛;倘法官審理後認乙係綠燈起駛,則可否逕自據以判決乙係未讓行進中車輛優先通行而負過失傷害罪責?又檢察官可否以法官認定事實有誤而上訴?其上訴實益為何?
2.甲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該如何上訴?
3.倘檢察官對於判決「心悅誠服」,則對於甲之請求上訴狀該如何處理?
4.檢察官不服判決決定上訴,則是否須經主任檢察官暨檢察長之同意?又上訴後,倘高檢署檢察官認為上訴無理由,可否撤回上訴?
5.倘上訴法院改判乙有罪,但甲、乙暨檢察官均對刑度不服,則檢察官可否上訴?甲可否請求檢察官上訴?乙可否上訴?
6.承上,甲對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判決之金額不服,可否單就金額上訴?又有何限制?需否繳裁判費?又該如何計算?
7.倘本案之甲係於請求檢察官上訴後方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上訴審法院可否連同該附帶民事訴訟一起判決?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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