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錢的總是最貴
甲男係現役軍人,閒暇登記註冊為交友網站會員;而乙女早已是該網站會員。
乙女某日連接上該網站後搜尋到甲男,經主動邀約後與甲男成為朋友,嗣後均以LINE軟體聯繫。
二人相談甚歡,期間乙女透漏已婚,但婚姻並不幸福;甲男知曉後騎士精神高漲,深覺須對乙女更加憐愛。嗣後二人互聊過程相互以言語調情,且內容由淺至深,用語日見火辣露骨。約一個半月後,甲男要求與乙女見面;乙女幾經欲拒還迎後赴約。乾柴遇烈火總是一發不可收拾,二人因而享魚水之歡數次。
距第一次性交約15日後乙女宣稱懷孕,要求甲男陪同就醫;就醫後,乙女稱醫師認為已懷孕5週;嗣後,乙女稱其老公已發現,要求將小孩拿掉,之後坐月子費用、補品等約需20萬元要求甲男支付,甲男應允。
數日後,乙女之老公以乙女之LINE軟體聯絡甲男,要求以100萬和解,否則將控告其妨害家庭並向軍方舉報,另要求甲男陪同墮胎並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名。甲男此時否認與其妻發生性行為而拒絕,且為求自保,於通話過程中暗自錄音。
嗣後,乙女老公向地檢署提出通姦告訴,被告欄上僅列甲男,所提供之證據係於告訴狀上記載「依據乙女之自白」。地檢署傳喚乙女老公到庭時,其為將庭訊內容完整記載以供日後與律師研究用,故而暗自錄音。
經查,類似網站原成立理念係為提供給曠男怨女互為搜尋以求交往之用,然因成為會員幾無任何限制,故不乏已婚男女為尋求刺激或慰藉而加入,進而變質成為現今充斥於網路上所謂之「約炮網站」;另查,乙女與甲男互聊過程中自承曾墮胎過數次,且全非受胎自老公。
本案涉及
1.
何謂通姦?倘甲男與乙女裸體互為愛撫,是否為刑法上所欲規範之通姦行為?若甲男係以情趣用品插入乙女之陰道,是否為刑法上之通姦行為?
2.
通姦罪之告訴人需具何種身分?倘係同居多年且互稱老公老婆之情形下,是否可提出告訴?又倘原非夫妻,嗣後為取得告訴人身分而補辦結婚,可否因而補正告訴權能?又事發後離婚,是否尚得提出告訴?
3.
老婆自承多次墮胎且非受胎自老公,倘老公亦知情,是否對其告訴權能形成障礙?
4.
老公因不忍對老婆提出告訴而僅對姦夫提告,可否?倘不可,應如何處理為妥?
5.
通姦罪成立應如何舉證?是否可單就老婆之自白為證據?倘可提出書信暨LINE上之露骨對話,是否即可認係通姦之證據?
6.
倘經調查無法認定二人有通姦行為,老公可否請求民事賠償?
7.
老公宣稱將通報軍方並將和解金額提高至100萬元之行為是否構成恐嚇取財未遂罪?
8.
甲男未經乙女老公同意,於與其通話過程中錄音之行為是否構成竊錄罪?又乙女老公於偵查庭訊過程中錄音之行為是否構成竊錄罪?
9.
倘老公無法證明二人果有通姦行為,甲男可否控告老公誣告?倘誣告不成立,老公可否進而控告甲男誣告?
10. 倘嗣後證明乙女根本未懷孕,且所謂之「老公」係其所安排之第三人;或老公為真,且自始至終知情,而與乙女共同設計甲男,則乙女所為究係詐欺取財未遂或係恐嚇取財未遂?而老公或扮演老公之第三人又應如何論罪?倘負責產檢之醫師亦知情而協助乙女,則又該如何論罪?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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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理論與實踐-兼論旅館業因應困境之解決建議(由德國OmniScriptum集團所屬金琅學術出版社全球發行)ISBN:978-3-639-736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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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管理、航運管理等學士、副學士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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