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私人醫院幅員遼闊,故設有多處停車場。然多數機車車主貪圖方便,將機車逕行停放於門診大樓門口旁。此舉雖未阻塞病患出入,亦未阻擋其他車輛通行,然醫院方仍要求駐守之保全公司改善此種亂象。
該保全公司先以口頭勸導違停車輛,然發覺並無效果;嗣後改以對違規車輛張貼:「此處為私人領域,場主有權排除侵害而予以拖吊」之告示單,然絕大多數車主仍不理會;經討論後,開始於該處立告示牌稱:「將機車停放於此處者,視同同意以每小時200元停車費計算;且場主有權逕行上鎖,若要解鎖,須向駐守保全隊繳交停車費暨解鎖費後方得離場。」
本案涉及
1.
對於該醫院違規停車情形,警察可否介入?
2.
該醫院是否有權訂定單行規定,得以將違停車輛予以拖吊或逕行上鎖?
3.
「視同同意以每小時200元停車費計算」之告示為要約或要約之引誘?二者有何區別?而停在該處之機車是否即為承諾?契約是否因而成立?
4.
將機車上鎖之行為是否構成強制罪或妨害行動自由罪?是否因先有公告而解免上開罪責?倘該機車車主報警,則警察可否介入?
5.
倘某機車車主私自將鎖破壞後駕車離開,則其將鎖破壞之行為是否構成毀損罪?又該機車車主可否以因夜間燈光昏暗,並未看到該告示牌,且誤以為有人惡作劇始將鎖破壞,而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
6.
倘某機車車主不願繳費而將其機車一直停放於該處,則該醫院可否將其車輛扣留後訴請法院拍賣該車輛?
7.
倘因繳費事宜發生爭執,值班保全員一時情緒失控而毆打車主,致車主受有傷害,則保全員所屬之保全公司是否亦成立傷害罪責?又該公司是否同負損害賠償責任?另該公司可否主張係該保全員之個人行為而非執行職務之行為進而主張免責?再該私人醫院是否須負僱用人責任?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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