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分割之遺產可否先行動用?
A於民國(下同)108年2月3日死亡,死後留有均已成年之甲、乙二子。甲於A死亡之翌日(108年2月4日)即將A名下之「台一銀行」內之存款提領新台幣(下同)90萬元,乙於數日後始發現;經質問後甲未否認,並稱:該筆金額係其所存放;乙除不認同外,並要求於扣除已支出之喪葬費用後須將餘額均分,但甲拒絕。
110年2月間乙接獲甲所寄發之存證信函,內容提及:因A死亡留下之「二間銀行」(所增列之銀行下以台二銀行稱之)之存款均由甲暫時保管,另A生前分別持有之10筆土地,希乙於7日內與甲聯繫,以利共同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事宜。
本案涉及:
1.甲為給付A之喪葬費用而先行提領台一銀行存款之行為是否構成侵占罪?
又台一銀行任令非原存款人提領,此舉是否須負何種責任?
2.甲之上開行為是否構成竊盜罪?
3.甲提領台一銀行存款之行為是否構成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偽造印章、印文;盜用印章、印文等罪?又各罪間該如何處斷?前開之印章、印文等可否沒收?又該如何沒收?
4.乙於接獲甲所寄發之存證信函後,對於甲先行提領台一銀行存款之行為可否提出告訴?又對於甲「暫時保管」台二銀行存款部分可否提出告訴?
5.倘甲嗣後將台一、台二等二銀行之存款於扣除已支出之喪葬費用後將餘額與乙均分,是否可因而解免上開各罪責?
6.對於A生前分別持有之10筆土地,倘乙堅持不願與甲共同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則甲應如何主張?
著作: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理論與實踐-兼論旅館業因應困境之解決建議(由德國OmniScriptum集團所屬金琅學術出版社全球發行)ISBN:978-3-639-736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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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法律、行政管理、航運管理等學士、副學士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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