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平、公然、繼續佔有國有土地耕作逾二十年,乙一直以為該土地即甲所有。民國九十年(西元2001年)初,甲、乙二人訂定買賣契約,由乙向甲以合理價格承購該筆土地,乙因不諳法律且信任甲,故並未將土地移轉登記;嗣後丙與乙以合理價格訂定租賃契約,由丙承租該土地繼續耕種,乙並出示向甲購買該地之契約;數年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始發覺上情。
本案涉及
1.甲或乙可否要求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
2.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可否要求丙清空土地上農作物並將土地歸還?
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可否向丙要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可否向乙要求返還土地?
5.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可否要求乙給付向丙收取之租金?
6.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可否向甲要求給付出賣土地之價金?
7.丙可否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主張農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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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法律、行政管理、航運管理等學士、副學士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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