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二人為兄弟,A於十六年前陸續向B借貸共計100萬元,B考量兄弟之情,並未談及利息,亦未訂立借據;期間,A將其所有價值約100萬之房屋所有權狀暨鑰匙交付予B,並稱倘日後無法清償借款,就以該房屋抵充。
今年初B向A催討借款,A擺明不願還款;B隨後向法院起訴,請求被告應依約定將不動產移轉登記。庭訊時法官問B:原告,訴之聲明為何?B稱:請求A移轉該房屋所有權或給付原告200萬元。法官問:被告之意見?A答稱:原告訴之聲明與起訴狀所載不同,而且我沒說過會將房屋給他;又只借100萬元,為何要給他200萬元?法官據以再問原告:200萬元之請求權基礎為何?B答稱:該屋現在價值200萬元,被告若不移轉房屋所有權,就要給我200萬元。該案經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亦未上訴。(下稱前案)
B另行起訴請求A返還借款,並加計法定利息。庭訊時被告A未到庭,而委由訴訟代理人C到庭;經法官當庭調解,雙方合意由A於二日內匯款102萬元至B所指定之銀行帳號;B提出疑問:倘C未受特別委任,則由C所簽立之調解筆錄是否合法有效?法官進而當庭要求C需受特別委任並具狀到院,隨後宣告庭訊結束。翌日,B之帳戶已收到A之匯款102萬元。(下稱後案)
本案涉及
1.
取得不動產之要件為何?倘B入住該房屋且A亦不反對,是否即代表B已取得該屋之所有權?
2.
B於前案庭訊時另主張「或給付原告200萬元」,法院可否准許?又A答稱:「只借100萬元,為何要給他200萬元?」是否即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而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又是否即表示被告承認100萬元債務之存在?再被告可否主張該債務請求權時效已消滅?
3.
前後二案是否為同一事件?後案是否為更行起訴?
4.
後案是否為前案既判力所及?B於後案可否再次請求移轉房屋所有權?
5.
C既為訴訟代理人,則為何還須受到特別委任?
6.
A匯款予B後,倘將特別委任狀送達法院且舉證已匯款,則瑕疵是否得視為已補正,而法院即得據以終結後案?倘A僅將已匯款之情事具狀陳報法院,然仍未將特別委任狀送達法院,則法院可否據以逕行終結後案?倘仍須由B具狀撤回本案,然B拒不撤回,則法院應如何處理為妥?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做生意不吃虧,找我們就對了
專業行銷、創業相對應問題諮詢+契約審查
+
銷售技巧改善、通路媒合每位客戶我們都當作是唯一的客戶每次諮詢我們都視為人生的第一次如此足以督促我們---凡事卯足全力Email: 0120807@nkust.edu.tw
u0120807@gmail.com
請先以 Email連繫後我們將盡速安排諮詢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