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8日 星期四

社會新聞引用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年前辭世,遺囑昨日曝光。這份張榮發在2014年12月所立遺囑,除安排存款、股票及不動產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之外,也指定張國煒接任長榮集團總裁。然對於遺囑內容,大房子女卻不認,發出聲明表達遺憾。
本案涉及:
1.我國遺囑之方式有哪些?
2.立遺囑有哪些限制?若經證明張總裁於立遺囑之際已不甚清楚自己之作為,則此份遺囑仍有效否?
3.死者為大,故遺囑將遺產全數歸單一人繼承,可否?
4.設若配偶仍生存,則其可否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5.設若有二房,三房,其等可否同為上述之請求?若否,是否有何方式可分得遺產?
6.家族成員可否主張四子非大房所生,故其無繼承權?
7.家族成員若有不服該如何主張?
8.若經其他成員主張後,四子最終能保有多少遺產?
9.若就遺產稅加以考量,四子該如何分配最為有利?

每位客戶我們都當作是唯一的客戶
每次諮詢我們都視為人生的第一次
如此足以督促我們---凡事卯足全力
工作室地址
高雄市燕巢區82445大學路1號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育成中心F 014-2
TEL:07-6011000 ext 1468  Email:u0120807@nkfust.edu.tw










新書"創業必看寶典"撰寫中,敬請屆時不吝指正

2016年2月2日 星期二

社會新聞引用
謝姓男子邀潘姓女友來租屋處飲酒,不料,潘女喝了4瓶大雕蔘茸藥酒後,不勝酒力摔倒,造成頸部脫臼骨折,但謝男竟然為上網看節目,不顧女友死活,直到隔天上午謝男發現潘女沒了呼吸通報潘母,仍為時已晚。新北地檢署2日依過失致死罪起訴謝男。
本案涉及˙
1.潘姓女友死亡原因並非由謝姓男子所造成,職是,何以新北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罪起訴謝男?
2.倘若謝姓男子與潘姓女子並非男女朋友,情況有無不同?
3.設若係處於一般公眾場所,而潘姓女子係不相識之鄰桌客人,同樣不勝酒力摔倒謝姓男子同樣未將其送醫,則情況有無不同?
4.上述情形若係偶然相遇進而併桌喝酒,則情況又如何?若未併桌情況有無不同?
5.本案若謝姓男子立即將潘姓女友送醫但仍不幸身亡,則謝姓男子仍應負過失致死罪責嗎?

每位客戶我們都當作是唯一的客戶
每次諮詢我們都視為人生的第一次
如此足以督促我們---凡事卯足全力
工作室地址
高雄市燕巢區82445大學路1號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育成中心F 014-2
TEL:07-6011000 ext 1468  Email:u0120807@nkfust.edu.tw









新書"創業必看寶典"撰寫中,敬請屆時不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