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日 星期二

社會新聞引用
謝姓男子邀潘姓女友來租屋處飲酒,不料,潘女喝了4瓶大雕蔘茸藥酒後,不勝酒力摔倒,造成頸部脫臼骨折,但謝男竟然為上網看節目,不顧女友死活,直到隔天上午謝男發現潘女沒了呼吸通報潘母,仍為時已晚。新北地檢署2日依過失致死罪起訴謝男。
本案涉及˙
1.潘姓女友死亡原因並非由謝姓男子所造成,職是,何以新北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罪起訴謝男?
2.倘若謝姓男子與潘姓女子並非男女朋友,情況有無不同?
3.設若係處於一般公眾場所,而潘姓女子係不相識之鄰桌客人,同樣不勝酒力摔倒謝姓男子同樣未將其送醫,則情況有無不同?
4.上述情形若係偶然相遇進而併桌喝酒,則情況又如何?若未併桌情況有無不同?
5.本案若謝姓男子立即將潘姓女友送醫但仍不幸身亡,則謝姓男子仍應負過失致死罪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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