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與B同為至中國經商之台商,且二人於台灣時為舊識。A於中國,以自備款80萬人民幣,暨另貸款120萬人民幣之方式,購置價值200萬人民幣之小區一戶;然因故與B協商後,將該戶借名登記於B名下;借名登記期間則由A給付銀行貸款暨該小區之管理費。
歷經二年,A已償還銀行貸款10萬人民幣暨小區之管理費1萬人民幣;嗣後A欲將該不動產移轉登記回A之名下,然於地政機關查知,B因該屋市值已上漲至250萬人民幣下,竟自行以該屋再向非銀行機構抵押貸款50萬人民幣(俗稱二胎) 。
A憤怒之餘要求B還款,且未免其逃跑而先扣留其護照;嗣B稱須回台處理要事,央求A返還其護照,並稱在台有三筆不動產,回台後會將不動產出售以還款於A;A認為,倘將該屋移轉登記回自己名下,等同莫名其妙多負擔50萬人民幣之債務,故萌生放棄該屋之念頭;另因該屋仍有上漲空間,故以270萬人民幣計算,扣除銀行貸款尚欠110萬人民幣等,令B簽立借據一張,上載:「因B於中國經商所需,向A借貸人民幣160萬,還款日期雙方另行協定,且A亦不得再主張該屋之所有權」;上開借據並經中國律師公證後將護照還給B。
B隨之回台,然從未還款於A;另經查,B僅有一筆不動產,且係與他人所共同繼承。
本案涉及
1.
借名登記之本質是否為委任?倘係委任,則A可否向該非銀行機構主張:B所貸款事項逾越其受委任事項而無效?該非銀行機構應為如何之抗辯?
2.
B自行以該屋再向非銀行機構抵押貸款50萬人民幣之行為是否構成背信罪?是否適用台灣刑法之背信罪?
3.
台灣法院對本案是否有管轄權?於中國公證之文件,台灣法院是否受其拘束?
4.
A於中國扣留B護照之行為是否構成強制罪責?又於中國令B簽立借據一張之行為是否構成強制罪?是否適用台灣刑法之強制罪?
5.
A可否以該借據請求B還款?B可否抗辯從未取得該筆借款而主張該借據不成立?
6.
A以該屋價值270萬人民幣計算可否?倘B嗣後主張:因護照被A扣留方不得不同意該價值,則A可否改依侵權行為主張?倘可,則可請求之金額為何?又可否依不當得利主張?倘可,則可請求之金額為何?倘二者之金額不一致該以何金額為據?
7.
A可否逕行以該借據,請求法院對B與他人共同繼承之不動產為假扣押?
8.
新台幣兌換人民幣之匯率常有漲跌,倘A對B提起訴訟後,則匯率應以於中國簽立借據時之匯率,亦或係以提起訴訟時之匯率,計算訴訟標的金額?
9.
B向A宣稱在台有三筆不動產,然經查B僅有一筆不動產,則B之行為是否構成詐欺罪責?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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