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男為單親家庭,獨自扶養16歲女兒B;因為常抑鬱寡歡而借酒澆愁,終致酗酒成性;酒後亦常失控而毆打女兒B出氣。
A毆打B之事件分配給社工C進行關懷觀察,然而每當C接到通報趕往時,A皆已打完B且呼呼大睡;事後質問A時,A從未承認且態度惡劣;而問B時,B亦不敢吐實;C對此現象雖覺氣憤,但苦無方法加以突破。
嗣後B成年,而A依然酗酒後毆打B,所有陋習未曾改變。某日,A酒後洗澡,在進入浴室時不慎滑倒,頭部撞擊堅硬的馬桶而湧出大量鮮血,其行動電話則恰巧掉落在浴室外B所站位置;A掙扎地爬向行動電話處,B以為A又想毆打她,逃離時不慎將該行動電話踢向遠處;A繼續爬向行動電話處,而B見狀立即將該行動電話踢向更遠處;不久,A男即不再移動。
B立即致電給C。C到場時不確定A是否已死亡,於了解事實經過後與B謀議,將A拖回浴室內藏放;隨後C外出購買大量冰塊,置放在A身上暨其周圍;B並央求C,倘被發現就由C出面頂罪,且編造係C推A方造成A撞擊頭部而大量出血,C允諾;之後二人一同離開前往C之住所。
數日後冰塊融化,屍體開始腐爛而發出惡臭,鄰居報警並告知警方,稱數日前曾看過C前來,期間並曾外出購買大量冰塊;C於知道警察到場後立即至附近之警察局投案,且向警方稱係於拜訪B時,因目睹A又酒後失控並毆打B,其氣不過而推A,而A因酒後站不穩自行跌倒並撞及頭部,而她因不知該如何處理,故帶B逃離現場。
本案涉及:
1.B第一次不慎將行動電話踢到遠處之行為,倘斯時A即因無法獲得救助而死亡,則B之行為係犯過失致死或遺棄致死或過失致死不作為或不作為殺人?又是否有加重刑責之適用?再B女可否主張正當防衛?
2.B第二次故意將行動電話踢到更遠處之行為,倘因而致A男死亡,則B之行為係犯直接故意殺人或間接故意殺人或不作為殺人?又是否有加重刑責之適用?再B女可否主張正當防衛?
3.倘A尚有氣息,而C與B於不確定A是否已死亡下,共同謀議將A藏放在浴室,並購買大量冰塊置放在A身上暨其周圍;則C係犯直接故意殺人或間接故意殺人或不作為殺人或遺棄致死或過失致死?而B又係犯何種罪責?又B與C是否亦構成遺棄屍體罪?
4. B與C將A藏放在浴室之行為是否構成隱匿刑事證據罪?
5. C將B帶往其住處之行為是否構成藏匿犯人罪?
6. C於知道警察到場後立即至附近之警察局報告自己之犯罪,該行為是否符合自
首?
7. C稱自己才是兇手之行為是否構成冒名頂替罪?而B是否構成該罪之教唆犯?
8. B央求C編造係其推A致A跌倒之行為是否構成教唆偽證罪?
9. C要求傳訊B為證人,用以證實A真的係因其推擠才跌倒撞及頭部;B以證人
身分到庭具結後亦表示,C所說情節屬實,則B之行為是否構成偽證罪?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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