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經營餐廳,並在店內擺設娃娃機一台。該娃娃機並未對外營業,僅在客人消費後依消費額度,滿500元可免費夾1次,滿1000元可免費夾2次,依此類推。
適逢某全球知名品牌公司正委託台灣某律師事務所,戮力於全台各地探查是否有侵害該公司商標權之仿冒品;某日,該律師事務所一名職員發現,上開餐廳之娃娃機內有該知名品牌之疑似仿冒品一件而向轄區警方檢舉,該分局刑事偵查隊責由專案刑警分次前往消費,於花費總計5000元後順利夾起該物品,嗣後經送鑑定,證實係仿冒品。
嗣通知甲到案,甲坦承該品項係於網路上所購,並出示購買紀錄暨廣告頁面,該頁面上並載有「保證真品」;甲復稱:該知名品牌也常在台灣以三折價出清庫存,所以與我購買之價位相差就不多,而且若我真要販售,怎麼可能只買一件?然該售價仍與真品售價差距甚多;承辦偵查佐製作完筆錄後要求甲繳付5000元,嗣後將全案移送管轄地檢署。
檢察官於訊問甲後提供該律師事務所電話,要甲自行連絡洽談和解事宜。
甲去電,承辦人員告知,若不和解,我們可要求一千多倍之賠償額,而且你也會被判刑,還有日後所有出庭衍生的費用全部都會向你求償,隨後要求五萬元和解,並稱:這樣你反而划算;甲因不諳法律程序,基於恐懼下而答應和解並給付五萬元。
本案涉及:
1.將該仿冒品放在娃娃機內是否違反現行法律規定?
2.甲可否因非對外公開且係「免費夾取」而主張免責?
3.甲可否因誤信該物係真品而主張免責?
4.偵查佐將甲繳付之5000元充當犯罪所得是否合法?
5.律師事務所承辦人員告知,若不和解我們可要求一千多倍之賠償額、判刑、衍生諸多費用等是否涉及恐嚇罪或詐欺罪?
6.甲因不諳法律而賠償五萬元,該律師事務所是否涉及詐欺罪?
7.本案和解後,該律師事務所可否向管轄之地檢署撤回告訴?該撤回是否有效?
8.檢察官於接獲和解書後得為如何之處分?
9.倘檢察官仍將甲予以起訴,則法官得為如何之裁判?又甲得否向該律師事務所要求返還該五萬元?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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