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為親兄弟,甲有一不肖子,為熱門新聞所稱的啃老族,終日無所事事兼需索無度,然甲不僅不打不罵,還極度寵愛。
2006年初,甲向乙借50萬元;2007年中,甲還乙12萬元,2日後,不肖子以分期付款方式購置豪車,頭期款50萬元由甲向乙開口,乙考量兄弟情隨即交付;另50萬元之分期款由不肖子為債務人,而甲任保證人之方式借貸;同時,不肖子因缺錢花用,又自行向銀行貸款50萬元。3個月後,甲向乙稱不肖子要去金融機構應徵,為免公司知曉其有負債而不予錄取,請甲代為償還不肖子所有之貸款,斯時乙方知曉,不肖子從未還過一毛錢;乙無奈下允諾,但要求甲保證一定會還錢;甲為取信於乙,將其名下房屋之所有權狀暨鑰匙交給乙,並稱若未還,房子就是乙的,但未明示究竟何時會還。此後,乙將該房屋視為己屋,除勤予打掃外,並繳清歷年之房屋稅與地價稅。嗣2021年中,乙亦因需款孔急而要求甲還款,未料甲二手一攤稱:我也沒錢即不再理會。乙至此刻嘎然夢醒,向法院起訴,請求甲移轉登記房屋所有權;然庭訊時甲抗辯稱:從未答應過還不起就給房屋,亦從未要求乙代繳房屋稅與地價稅,但承認尚欠乙138萬元;另稱本債務曾經調解,有向乙表示要賣屋還錢;乙因甲只願還本金而拒絕。嗣後法院判決,於主文將乙之請求駁回,但於事實之論述中,將「甲承認尚欠乙138萬元」暨「乙繳清歷年之房屋稅與地價稅」列入二造不爭執事項中。乙未於法定期間內上訴,卻另訴請求甲返還欠款。
本案涉及
1.
乙倘於法定期間內以返還欠款為由提起上訴,可否?倘可,究係屬於訴之變更之例外或係新攻擊方法之例外?
2.
承上,乙另訴請求甲返還欠款,可否?倘上訴或另訴均可,則二者之利弊得失各為何?
3.
甲曾還乙12萬元,是否即表示甲承認該債務,故時效因而中斷?然若甲主張該12萬元與借款50萬元無關,則應由甲證明確係無關,或應由乙證明確實相關?
4.
關於金錢返還請求,民法第478規定:未定返還期限者,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則是否一定要訂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返還方符合規定?又於本案如何認定曾有催告之事實?再如何認定已逾一個月?
5.
設若甲僅將房屋所有權狀交予乙,而將鑰匙交給丙,另簽約同意將房屋買給丁,且丁亦已搬進該房屋,則該房屋所有權究竟誰屬?
6.
乙將該房屋視為己屋而繳清歷年之房屋稅與地價稅,則乙就前開稅款可否主張無因管理?
7.
倘另訴審判過程中,甲就2006年初所借之50萬元堅稱乙從未催討而主張時效消滅,乙於無法舉證下,可否主張甲有不當得利?
8.
承上,甲於另訴審判過程中全面否認之前所為之承認,且稱縱有承認,亦係於他訴,與本訴無關,其所為之主張是否有理?又另訴之法院是否受前審裁判所拘束?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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