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數名玩家同時上線於某一線上遊戲,其中玩家甲先於線上留言:「級數真low、很沒fu。」其他玩家回應,就大家玩玩就好,不需這樣子;某甲又接續留言:「看不下去了、沒有對手、PK啦、笑你們不敢、有人敢接受挑戰嗎?」此時玩家某乙留言:「就我們二個啦。」於是甲、乙二人捉對廝殺。
未料某乙技高一籌,對付甲游刃有餘,遊戲過程留言:「垃圾、智障。」。某甲不甘受辱,將該頁面留存後,向居住地之基隆警方報案,控告某乙涉嫌妨害名譽,並同時刑事附帶民事請求賠償(然未載金額)。受理警方根據IP位址,查獲某乙係居住於屏東之未滿18歲之在學學生。
本案涉及:
1. 乙留言「垃圾、智障」,係構成公然侮辱抑或是誹謗?二者如何區別?又該如何定義「公然」?
2. 基隆警方可否要求乙至基隆接受詢問,理由為何?倘不可,基隆警方應如何處理?
3. 本案之管轄究竟應以乙之行為地或犯罪地而認定?理由為何?又二者有何區別?
4. 經警方詢問後,究竟應移送基隆地方檢察署或屏東地方檢察署?抑或應由少年法院(庭)處理?如是,應由屏東或基隆地方法院處理?理由為何?
5. 法官審理期間,告訴人甲迭經合法送達傳喚通知書,惟告訴人從未到庭,亦未請假;嗣法官認犯罪情節輕微且某乙深具悔意,僅對乙處以告誡處分,則就附帶民事求償部分,審理法官可否逕行裁定金額,或應移送民事庭另行審理?抑或審理法官可逕行認定,因犯罪情節輕微不應論罪,故關於民事求償部分應由甲另行向民事法院起訴?立法上是否有所疏漏?
6. 承上,倘應移送民事庭,則應移送基隆地院或屏東地院?理由為何?
7. 甲民事求償部分,其請求權基礎為何?又甲該如何舉證其所受之損害?
著作: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理論與實踐-兼論旅館業因應困境之解決建議(由德國OmniScriptum集團所屬金琅學術出版社全球發行)ISBN:978-3-639-736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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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法律、行政管理、航運管理等學士、副學士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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