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間有新台幣八萬元之債務;甲起訴後,法院逕行安排二造調解。被告乙於調解時宣稱:並無如此多,應只有六萬元,且願意以六萬元與甲和解,然甲不同意。未久,乙搬離原住處,
但未向法院陳報。嗣後言詞辯論庭時被告乙未到,法官當庭訊問甲:是否要一造辯論判決?甲
回稱:是。經訊問甲,法官並裁示宣判日後令甲離去。
本案涉及:
1.本案法院逕行安排調解是否合法?
2.當乙表示願以六萬元和解時,調解委員是否有權勸導甲就此和解而別再爭執?
3.調解時乙同意六萬元和解,則法官可否以上開陳述,即認定至少有六萬元之債
務而做判斷?
4.庭訊後,法官始發現乙並未收受開庭通知書,則是否仍可如期宣判?若否,法
官應如何處理?
5.承上,倘宣判後始發現乙並未收受開庭通知書,則法官應如何處理?
6.乙嗣後發現未曾收受開庭通知書而受判決,可如何主張?
7.倘乙遭強制執行時始發現本案竟已判決,則應如何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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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法律、行政管理、航運管理等學士、副學士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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