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為甲公司之董事,向友人B稱:因公司業務關係欲購買汽車一輛,須向B借款150萬元,倘能允諾,請將該金額直接匯款與乙汽車經銷商。B因對A之信任,暨考量該公司向來穩健法展,日後不至於無法收回該借款,故依照A之要求而直接匯款予乙汽車經銷商;嗣後,甲公司因而擁有該汽車。嗣B急需用錢,因而向法院訴請甲公司返還該借款,並提出匯款證明。然甲公司先前董事長已改選,新任董事長應訊答辯稱:經查,甲公司並未與B有該借貸之紀錄,法院因而駁回B之起訴。B隨後上訴,除仍請求借款返還外,另增列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法院判令甲公司返還;上訴法院仍駁回B之上訴,B無奈下將債權讓與C。C受讓該債權後,另以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甲公司償還該金額,然仍為法院駁回。
本案涉及
1. A以甲公司之名義向B借款,其效力是否及於甲公司?
2. B既已證明替甲公司交付150萬元,且A亦到庭作證屬實,為何仍無法認定甲公司向B借貸金錢?
3. B逕向乙汽車經銷商匯款,於甲公司而言,係屬於給付型,抑或係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4.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係採直接因果關係抑或係採權益歸屬理論?二者有何區別?B可否據以向甲公司要求返還不當得利?
5. B既將該債權讓與C,是否即可認定,B並無為甲公司管理該事務之意思?
6. C可否向B以無效之債權為由,撤銷債權讓與契約?
7. C可否向A請求返還借款或不當得利?
8. C可否向乙汽車經銷商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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