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飼養一隻性情兇猛之鬥犬,該種類之鬥犬於全球各國均有咬傷人甚至咬死人之報導,而A所飼養之鬥犬,同樣地曾將他人咬成重傷。主管機關先前計畫將A所飼養之鬥犬人道處死,惟經A求情,稱會將該鬥犬嚴格管理,並保證日後絕不會再發生,故主管機關暫准A繼續飼養該鬥犬。
某日A開車載該鬥犬外出,於停等紅燈時,該鬥犬竟從車內跳出,並狂咬於旁同係停等紅燈之機車騎士,致該騎士嚴重受傷;騎士雖歷經多次清創手術仍無法痊癒,並留存諸多如無法久站、無法行走太久、暨行走時需借助輔助工具等後遺症。
嗣後警察調查,A稱:該鬥犬係自行將車窗放下後跳出。然經他人提供之行車紀錄影像顯示,A所駕駛之車輛,於車窗下降後,該鬥犬方由前座跳至後座,再由車窗跳出。
本案涉及
1. 倘該鬥犬係自行將車窗放下,並跳出咬傷機車騎士,則A應否負責?倘需負責,則應負過失傷害或過失重傷害罪責?又倘未達重傷,是否構成過失重傷未遂罪?
2. A明知該鬥犬曾將他人咬成重傷,亦知他國有該種類鬥犬咬死人之報導,則對於該鬥犬自行跳出狂咬機車騎士之行為,是否成立不作為之傷害罪或不作為之重傷未遂罪或不作為之殺人未遂罪?是否有不作為過失罪之可能?
3. 全球之汽車設計,對於後座之車窗均能由駕駛操控,甚至可以將車窗之升降操作,設定為只能由駕駛控制,則倘該鬥犬係自行開窗,A對於該行為,應否付不作為之責任?
4. 倘如行車紀錄器影像顯示,車窗係先下降後,該鬥犬方由前座跳至後座,再由車窗跳出,則A是否應負傷害,或重傷未遂,或重傷,抑或係殺人未遂罪責?
著作: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理論與實踐-兼論旅館業因應困境之解決建議(由德國OmniScriptum集團所屬金琅學術出版社全球發行)ISBN:978-3-639-736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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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法律、行政管理、航運管理等學士、副學士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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