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防衛過當?或殺人故意?
甲、乙二男素有怨隙,某日相約於一小型酒吧談判。甲男邀二名同夥並攜帶制式手槍一把前往,行前告知二名同夥,要好好教訓乙男,二人當場允諾。
行至酒吧,乙男已攜同數名同夥在內等候(均未攜帶武器);酒吧內另有數名不知情之酒客。甲、乙二男談判未久,甲男即藉故拔槍(尚未及上膛);乙男見狀立即將甲男手中槍枝搶走,先以槍托毆打甲男頭部,後將其絆倒,嗣將子彈上膛後朝甲男頭部連續射擊五槍,致甲男當場斃命;其中一槍並因打偏而擊中酒客丙女,致該女亦當場死亡。
本案涉及:
1.
甲男攜帶手槍行為,該二名同夥是否同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責之共同正犯?理由為何?
2.
甲男攜帶手槍行為,是否已構成預備殺人?該二名同夥是否同為預備殺人之共同正犯?
3.
甲男拔槍之行為是否已構成殺人罪之著手?該二名同夥是否同為著手殺人之共同正犯?
4.
乙男搶走甲男之手槍之行為是否為正當防衛?
5.
乙男搶走甲男之手槍後以槍托毆打並絆倒甲男,前開行為屬正當防衛、防衛過當或係傷害故意?
6.
乙男搶走甲男之手槍後對其連開五槍,屬正當防衛、防衛過當或係殺人故意?
7.
乙男其中一槍打偏致丙女死亡,屬過失致死或不確定之殺人故意?
8.
上開各行為乙男應如何論罪?又其同夥是否應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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