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2日 星期二


正當防衛?防衛過當?或殺人故意?
乙二男素有怨隙某日相約於一小型酒吧談判甲男邀二名同夥並攜帶制式手槍一把前往行前告知二名同夥要好好教訓乙男二人當場允諾
行至酒吧乙男已攜同數名同夥在內等候(均未攜帶武器)酒吧內另有數名不知情之酒客乙二男談判未久甲男即藉故拔槍(尚未及上膛)乙男見狀立即將甲男手中槍枝搶走先以槍托毆打甲男頭部後將其絆倒嗣將子彈上膛後朝甲男頭部連續射擊五槍致甲男當場斃命;其中一槍並因打偏而擊中酒客丙女,致該女亦當場死亡。
本案涉及:
1.      甲男攜帶手槍行為該二名同夥是否同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責之共同正犯?理由為何?
2.      甲男攜帶手槍行為,是否已構成預備殺人該二名同夥是否同為預備殺人之共同正犯
3.      甲男拔槍之行為是否已構成殺人罪之著手?該二名同夥是否同為著手殺人之共同正犯?
4.      乙男搶走甲男之手槍之行為是否為正當防衛
5.      乙男搶走甲男之手槍後以槍托毆打並絆倒甲男,前開行為屬正當防衛防衛過當或係傷害故意
6.      乙男搶走甲男之手槍後對其連開五槍屬正當防衛、防衛過當或係殺人故意?
7.      乙男其中一槍打偏致丙女死亡,屬過失致死或不確定之殺人故意
8.      上開各行為乙男應如何論罪又其同夥是否應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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