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對乙素有怨懟。某日飲酒壯膽後,公然於大街上手持鋁棒毆擊乙之頭部,期間並大喊「乎哩係」!一時鏗鏘作響、棒棒全壘打。
不知是否係因乙本身身強力壯,甲之猛力毆擊,竟只造成乙腦震盪。
檢察官偵查後認為,頭部是人之身體重要部位,以鋁棒毆擊頭部通常足以造成重大傷害,故以重傷未遂罪起訴甲;另對「乎哩係」一語,以恐嚇危害安全罪併同起訴。
第一審庭訊時甲抗辯,因己已喝醉,故並不知自己之所作所為。第一審以被告甲係犯普通傷害罪暨恐嚇安全罪,屬一罪關係而判決甲犯普通傷害罪。
檢察官不服上訴第二審。庭訊期間,乙具狀撤回對甲之傷害告訴;第二審法院以告訴乃論之罪業經告訴人撤回而據以判決上訴駁回。
檢察官不服,仍以本案被告係犯重傷未遂罪而上訴第三審。
本案涉及:
1.
甲抗辯因「已喝醉,並不知自己之所作所為」,法院就此可否不予審酌?理由為何?
2.
本案究係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只判決甲犯傷害罪之法理依據為何?
3.
第二審因乙具狀撤回對甲之傷害告訴而據以駁回上訴是否合法?理由為何?
4.
檢察官上訴第三審是否合法?倘第三審認為檢察官上訴合法而將本案發回第二審審理,對於未經上訴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是否已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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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法律、行政管理、航運管理等學士、副學士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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