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日 星期二

社會新聞引用
某女北上參加閨密於摩鐵所舉辦之派對,席間閨密有事暫行離去。未料於此空檔某女竟與閨蜜之男友於隔壁房間另闢戰場翻雲覆雨閨密知悉後怒不可遏率友進入該房由其一人動手毆打某女一人掌鏡全程錄影其他人則在旁觀看
嗣後某女稱其係因酒醉被帶至隔壁房,且一直向閨蜜之男友告知不可以這樣結果該男友仍然強姦她
閨蜜之男友知悉後主動至警局說明稱係派對期間某女不斷對其眉來眼去他因凍未條」雙方才相約另闢戰場根本不是強姦她要告某女誹謗
本案涉及
1.旅館之房間是否為刑法上之住宅?未經允許進入旅館房間是否該當無故侵入住宅罪?
2據影像顯示似乎僅一人動手毆打則其他在場觀看之人是否同應負傷害罪責?如是理由為何?倘若在旁觀看者主張只是被通知前往根本不知會產生毆打事件可否因而主張免責?理由為何?
3.本案倘若閨密請求警方會同捉姦可否?
4.影片內容現於網路暨各通訊媒體上廣為流傳上傳者是否觸犯何種法律?倘若僅上傳但未說明鏡中人是誰,則是否有所不同?又若原鏡中人並不知悉究係何人然好事的網友自行肉搜確定係何人後圖文並茂的具體說明誰打人誰被打則網友該負何種責任?
5.檢警可否以該影視內容為證據而偵辦本案之傷害部分?倘可應踐行何種程序?又若某女對傷害部分不願提告檢警是否仍可偵辦?倘可則未經告訴檢察官可否起訴?
6.刑法已將過去通稱為強姦之法條修正為違反性自主則只要違反當事人對於性的自主意願似即可認係觸犯該法條惟若如此諸如本案某女堅稱有告知不可這樣,似乎即符合此之違反性自主若是,是否造成日後任何性交事件動輒成為違反性自主?故實務上究係如何認定是否係違反性自主?
7.日後若查出某女係自願與閨蜜之男友發生性行為,則其是否另成立誣告罪?理由為何?
8.倘若某女主張其只在臉書抒發情緒且設定僅限好友閱覽,可否據此解免誹謗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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