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女北上參加閨密於摩鐵所舉辦之派對,席間閨密有事暫行離去。未料於此空檔,某女竟與閨蜜之男友於隔壁房間另闢戰場翻雲覆雨。閨密知悉後怒不可遏,率友進入該房,由其一人動手毆打某女,一人掌鏡全程錄影,其他人則在旁觀看。
嗣後,某女稱其係因酒醉被帶至隔壁房,且一直向閨蜜之男友告知不可以這樣,結果該男友仍然強姦她!
閨蜜之男友知悉後主動至警局說明,稱係派對期間某女不斷對其眉來眼去,他因「凍未條」雙方才相約另闢戰場,根本不是強姦,她要告某女誹謗。
本案涉及
1.旅館之房間是否為刑法上之住宅?未經允許進入旅館房間,是否該當無故侵入住宅罪?
2據影像顯示,似乎僅一人動手毆打,則其他在場觀看之人是否同應負傷害罪責?如是,理由為何?倘若在旁觀看者主張只是被通知前往,根本不知會產生毆打事件,可否因而主張免責?理由為何?
3.本案倘若閨密請求警方會同捉姦,可否?
4.影片內容現於網路暨各通訊媒體上廣為流傳,上傳者是否觸犯何種法律?倘若僅上傳但未說明鏡中人是誰,則是否有所不同?又若原鏡中人並不知悉究係何人,然好事的網友自行肉搜,確定係何人後,圖文並茂的具體說明誰打人誰被打,則網友該負何種責任?
5.檢警可否以該影視內容為證據而偵辦本案之傷害部分?倘可,應踐行何種程序?又若某女對傷害部分不願提告,檢警是否仍可偵辦?倘可,則未經告訴,檢察官可否起訴?
6.刑法已將過去通稱為強姦之法條修正為違反性自主,則只要違反當事人對於性的自主意願,似即可認係觸犯該法條,惟若如此,諸如本案,某女堅稱有告知不可這樣,似乎即符合此之違反性自主,若是,是否造成日後任何性交事件,動輒成為違反性自主?故實務上究係如何認定是否係違反性自主?
7.日後若查出某女係自願與閨蜜之男友發生性行為,則其是否另成立誣告罪?理由為何?
8.倘若某女主張其只在臉書抒發情緒,且設定僅限好友閱覽,可否據此解免誹謗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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