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乙、丙二子,生前擁有A、B、C三連棟房屋,屋前並有小庭院,庭院設有圍牆圍繞,並設有鐵門供出入用;鐵門平日並未上鎖,且維持半開狀態。
A屋原由甲、丙共同居住,B屋充當倉庫,C屋出租與第三人使用中。
甲死後,乙多次趁無人在家時,持甲生前所給予之鑰匙逕行進入B屋,大量搬走物品,並宣稱該些物品均係其所置放;另持鑰匙進入C屋,取走置放於桌上已故障之行動電話一支。
本案涉及:
1.乙進入庭院之行為,是否構成無故侵入住宅罪?何人有告訴權?又是否受六個月告訴期間之限制?
2.乙逕行進入B屋搬走物品之行為是否構成加重竊盜罪?何人有告訴權?又是否受六個月告訴期間之限制?倘乙能證明取走之物品確實具所有權,是否仍成立加重竊盜罪?又是否仍成立無故侵入住宅罪?
3.乙並不知C屋已出租與第三人使用,且認為置放於桌上已故障之行動電話係父親之遺物,則進入C屋取走該行動電話之行為是否構成加重竊盜罪?何人有告訴權?又是否受六個月告訴期間之限制?
4.乙可否主張:擁有鑰匙即代表其有權進入?
5.乙可否主張:甲死亡後,其即為當然繼承人之一,故有權進入?
6.丙不堪其擾,倘經使用C屋之第三人同意後,將鐵門、A屋、B屋暨c屋之門鎖全部更換,可否?
著作: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理論與實踐-兼論旅館業因應困境之解決建議(由德國OmniScriptum集團所屬金琅學術出版社全球發行)ISBN:978-3-639-736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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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法律、行政管理、航運管理等學士、副學士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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