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3日 星期六


正義魔人挾怨報復
交通法規修正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附影像時間地點等具名檢舉交通違規事件些許較重大之違規檢舉人並得獲取部分違規人所繳納之罰鍰。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於接獲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某甲日前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內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煞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處以罰鍰新台幣18000元、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三次、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記違規點數三點等,並檢附三張擷取之影像;依照影像可見,煞車燈確實亮起。
該車係長期由某乙使用,某乙回憶事發當日約午夜時分返家路途上,其原所行駛之車道,前方有一大型重型機車一直慢速行駛,其切換一次遠光燈後變換至內側車道;超越重機後,該駕駛疑似因而心生怨懟,隨即將該重機亦變換車道,緊跟於某乙所駕車後並比出中指;某乙於車行至下一路口時,當時交通號誌燈為閃黃燈,某乙懷疑車速可能過快而踩煞車。
經查,車主某甲係高雄市民,駕駛人某乙係台南市民,遭舉發違規地點於高雄市內;復經檢視警方所檢附之影像,後車(即該重機)儀表板所顯示之時速,前、後相隔一秒鐘之時速減低約4公里。
本案涉及:
1.      某甲、某乙均不服該舉發與處分,則應由某甲或某乙或二者均須提出不服之陳述?且應向何單位提出?
2.      倘上開單位仍維持原處分,則應向何單位做如何之救濟程序?
3.      本案可否由某乙單獨請求救濟程序,理由為何?
4.      2.之受理單位倘仍維持原處分,某乙應向何地方法院之行政庭提起訴訟救濟,理由為何?
5.      於本案,某乙應如何主張最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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