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A男與B女返鄉過年,並向汽車租賃公司租用具輔助駕駛功能之5人座電動汽車一台。車上除了搭載夫妻二人及自己之3名子女外,另搭載親戚之3名子女。高速公路途中因尿急,決定前往休息站上廁所。在將進入休息站時,高速撞擊分向道之水泥護欄樁,造成駕車之A男當場死亡。後方目擊車輛立即停車加以救援,然車門無法開啟;數分鐘後車輛起火燃燒,經強力破壞車窗後將其餘7人救出,雖經送醫急救,然夫妻二人之1名子女及親戚之2名子女仍不治死亡。嗣後A男之胞妹稱:A男習慣行車時開啟自動輔助駕駛系統;另經4個月之調查後認定,此款車輛經撞擊後會自動切斷電源,且所配用之電池為低燃點之材質,撞擊後引起火災之機率極高;又該自動輔助駕駛系統具有先進設計,若遇緊急狀況,於時速未逾70公里下能自動煞停;然仍存在盲點,對於水泥護欄、特殊外型車輛、複雜多車道、以及彎度超過40度之車道等仍無法準確辨識。該車之經銷商強調,於車輛販售時皆會詳細告知消費者,並告知不可完全依賴該輔助系統;另該車之安全設計中,倘車輛行進中雙手未緊握方向盤,儀表板會立即顯示危險信號並發出聲響,用以警告駕駛者。
本案涉及
1. 對於造成親戚之子女死亡部分,該親戚可否起訴求償?應向誰求償?
2. 對於A男順便搭載親戚之子女之行為,可否認為係好意施惠而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3. A男之家屬可否主張:自動輔助駕駛系統存在盲點,故屬於無法符合科技或專業上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水準,因而起訴請求汽車租賃公司或經銷商賠償?又可否主張:因該車撞擊後會斷電並引起火災之機率極高,屬於車輛製造上瑕疵,或係無法符合科技或專業上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水準,因而起訴請求汽車租賃公司或經銷商賠償?
4. 車輛製造廠可否代替或參與上開訴訟?又可否於訴訟中主張:倘A男駕駛中緊握方向盤且不完全依賴該輔助系統,根本不會發生此次意外而主張免除責任?
5. 倘A男親戚之家屬亦向租賃公司或經銷商或車輛製造廠(下稱被告)起訴求償,則被告可否主張:車禍之發生A男應負最大責任,故被A男搭載者亦應承擔A男之責任,而主張與有過失?
6. 倘嗣後判定,該起交通事故A男應負99%之責任,則對於該事故造成4死4傷之結果,租賃公司、經銷商或車輛製造廠是否亦應負刑事罪責?倘是,則法人是否有刑事責任能力?倘無,則應由誰負罪責?又該如何論斷造成4死4傷之罪責?
7. 承上,設若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求償,則民事責任是否受限於刑事法院認定之肇事責任?又倘告訴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是否較為有利?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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