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經營露營區,該露營區區分為第一至第五區,其中,第二至第四區因較近浴室、廁所、飲水機、冰箱等設施,機能較為便利。
營區內貼有告示,因假日暨假日前夕往來客人較多,考量各自交通時程問題,可能於夜間10點前都會有搭帳篷所發出之噪音,希望各露營者體諒。
某乙慕名,早於一個月前即包下第三露營區全區。
露營當日晚上8點左右,某乙與某甲聯繫,稱沿路塞車會晚點到,某甲允諾;嗣後約9點30分,某乙再度致電某甲,稱就快到了,某甲回稱了解;於接近夜間10點時,某乙一行人等共5部車浩浩蕩蕩來到,於進入第三露營區後開始搭帳棚,期間發出極大之聲響;相鄰之第二、第四區客人向某甲反映,某甲也立即向某乙等宣導,請其等人盡量壓低聲量,然而效果不彰。
翌日,原訂連續露營三日之某丙憤而提前離場,嗣後除要求退費外,並於網路留下:「極其吵雜之環境、場主管理無能、永生不可能再去之處所、強烈建議誤踩地雷等」,該文一出,造成後續本欲至該地露營者多人退訂。
該露營區公關人員致電某丙,除向其致歉並允諾退款外,並請其將該發文撤下,然某丙非但未接受,且於電話中以不堪之字眼辱罵該公關人員。
本案涉及:
1.
某甲可否於9點30分接獲某乙再度致電時即告知不得進場?倘可,對於某乙已繳之場地費用可否拒絕退還?
2.
某乙等人於接近10點時方進場,某甲可否逕自將某乙等人安排至第一區或第五區?倘可,是否構成債務不履行或不完全給付?
3.
對於某丙要求退費,某甲可否拒絕?或應退還第二夜尚未使用之費用?
4.
倘某甲因而退費予某丙,則某甲可否向某乙請求該損失?
5.
某甲可否主張,因某丙之發文內容侵害該場地之名譽而請求賠償?倘可,可否並請求精神損害之賠償?另後續其他人退訂所造成之損失,可否要求某丙賠償?倘可,某丙可否主張該賠償與尚未退款部分相互抵銷?
6.
公關人員可否以「因受某丙以不堪之字眼之辱罵」而告其公然侮辱?倘若該公關人員致電時係以擴音方式而令在場不特定之人皆可共聞,則情況有無不同?
7.
倘該公關人員向某丙請求損害賠償,則應主張何種權利受損?又某丙可否以「事情的發生是你們造成的,你們也須賠償我」為由而主張抵銷?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著作: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理論與實踐-兼論旅館業因應困境之解決建議(由德國OmniScriptum集團所屬金琅學術出版社全球發行)ISBN:978-3-639-73637-3
https://www.morebooks.de/store/cn/book/%E6%88%91%E5%9C%8B%E5%80%8B%E4%BA%BA%E8%B3%87%E6%96%99%E4%BF%9D%E8%AD%B7%E6%B3%95%E4%B9%8B%E7%90%86%E8%AB%96%E8%88%87%E5%AF%A6%E8%B8%90-%E5%85%BC%E8%AB%96%E6%97%85%E9%A4%A8%E6%A5%AD%E5%9B%A0%E6%87%89%E5%9B%B0%E5%A2%83%E4%B9%8B%E8%A7%A3%E6%B1%BA%E5%BB%BA%E8%AD%B0/isbn/978-3-639-73637-3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法律、行政管理、航運管理等學士、副學士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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