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8日 星期三

近期案例分享

奧房客向某甲租用房屋一棟,雙方言明每月租金新台幣2萬元,房客還很阿莎力的先給3個月房租及2個月押租金,房東亦喜孜孜地心想:總算出頭天,遇到好房客.

四個月時光很快就過了,房客並未在繳納租金,第一次電聯時房客稱忘了並連聲道歉,但這一忘很快又過了一個月;再次電聯時房客耍流氓,稱要我搬走可以,妳去找一間比這裡大,比這裡便宜,另再給我30萬,我就考慮看看.房東憤而起訴,問:

1.房東應以"請求返還房屋"或"請求給付租金"為訴訟標的對其有利?又二者有何區別?
2."訴訟標的"與"訴訟標的金額"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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