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漢被圍毆 倒快車道遭輾斃
48歲的張姓男子,4日凌晨在彰化埔心鄉中山路連續遭兩輛自小客車輾過,陳屍路中央!警方原以為是單純車禍,追查後發現死者在之前先被趙伯祥等4名駕車男子,涉嫌持鐵棒追打圍毆後棄置現場,然後才遭到2輛由女子駕駛的汽車輾過;4男經警方傳訊到案,檢察官複訊後依殺人罪聲請羈押。
本案涉及:
1.張姓男子疑似經兩輛自小客車輾過後方死亡,則該二車之駕駛應否負過失致死之刑責?
2.設若張姓男子已遭第一部車撞斃甚或早經4男圍毆致死,則汽車駕駛可否據以免責?其等該如何抗辯?
3.涉嫌持鐵棒追打圍毆之4男若僅為教訓張姓男子結果卻造成其死亡,則應負何等刑事責任?過失致死?傷害致死?重傷致死?殺人未遂罪?或殺人罪?各罪間之構成要件有何區別?
4.4男任由張姓男子倒臥路中央不顧而遭他車輾斃,是否構成遺棄致死罪?若其等主觀上希冀能藉由他車撞擊致死,則該行為是否構成殺人罪?若是,究為不確定殺人故意,亦或係不作為殺人?
5.4男之行為是否可能同時構成上開所列之各罪?若是,最終該如何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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