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專營資產管理和催收債款的元誠國際資產管理公司,涉嫌入侵勞動部的「台灣就業通」網站,三萬多筆民眾個資遭竊。檢調研判,元誠在受託處理不良債權時,已有債務人基本資料,懷疑是為取得債務人最新電話、住址等聯絡資訊,才以債務人資料登入,藉此上門討債;全案朝妨害電腦使用罪偵辦。
本案涉及:
1.「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該「無故」應如何解釋?該公司可否主張:其係為取得欠債民眾之正確資料,故「非」無故?又前後之「他人」是否須為同一人?
2.無故「取得」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係輸入後取得,職是,與上開「輸入」間,於本案該如何適用?
3.本案是否亦同時符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情形之一,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若是,與上開法條間該如何適用方為正辨?
4.於本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需否主動通知個資遭竊民眾?其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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