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知悉另一繼承人乙先行提領被繼承人於A銀行之存款已逾六個月,故僅提告乙涉嫌偽造私文書、偽造印文暨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
偵查中,甲發現被繼承人另有B銀行之存款且同被乙先行提領,故甲另行向地檢署追加告訴,並於訴狀內首頁即開宗明義稱:因乙之辯護人於調解時脫口提及另有帳戶,甲因而起疑;經向國稅局請求協助查詢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後方得知,故以B銀行之存款而言,自知悉時起並未超過六個月告訴期限,請求地檢署除上開罪責之外,另就乙亦涉嫌侵占暨詐欺等罪追加告訴。
詎地檢署僅向地方法院起訴乙涉嫌二個偽造私文書罪,而對於追加告訴乙涉嫌侵占與詐欺部分,竟於該份起訴書內以說明方式稱:甲自陳於六個月前已知悉乙提領一事,卻遲於六個月後始提出,故已逾告訴期;另因與偽造私文書係想像競合,故不另為不起訴處分;甲另行具狀請求該地檢署追加起訴乙關於未起訴部分;承辦股於收狀後僅將該請求狀轉送地方法院承辦股,並發文告知甲前開情形,另請甲於地院審判時到庭陳述法律主張。
本案涉及
1.何種情況下非告訴乃論罪會受到告訴期間6個月之限制?
2.所涉及之詐欺罪,究係銀行或甲或二者均係被害人?倘認為僅銀行係被害人,
則檢察官可否以甲所提之告訴視同告發而逕予偵辦?
3.想像競合犯本質上究係一罪或數罪?又本案事實上係數行為觸犯數罪名而非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則應如何認定係想像競合犯?
4.偵查檢察官可否就甲請求追加起訴部分向地方法院追加起訴?倘未追加起
訴,則是否須負何等責任?
5.既為想像競合犯,依法僅能論以最重之罪名,則甲到庭陳述法律意見是否有實
益?
6.縱檢察官未予追加起訴,且甲亦未請求追加起訴,倘法院審理過程發現,檢察
官認為已逾告訴期而未起訴之錯誤,則法院可否逕行審理並加以論述判決?
7.倘甲未到庭陳述,且公訴檢察官亦未追加起訴,而承辦法官亦未就詐欺暨侵占
部分審理論述,俟判決書送達檢察官後始發現此疏失,則檢察官應上訴或聲請
補判?倘檢察官未發現而未予任何處置致案件因而確定,則甲可如何主張?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第一名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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